日前從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獲悉,該廳于近日印發《礦業權出讓暫行管理辦法》,對礦業權協議出讓范圍、方案評審職責、空白區塊出讓等作出規定,明確工作流程,加強過程監管。
對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協議出讓范圍要與已設采礦權毗鄰,面積小于已設采礦權面積的30%,且距采礦權邊界小于300米(含);對夾縫區域資源協議出讓的,礦業權要屬于同一主體且在有效期內,礦業權(含已批復有效的劃定礦區范圍)之間、同一采礦權不同區塊礦區范圍邊界之間最遠距離應小于300米(含);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露天剝離范圍在采礦權礦區范圍外的,根據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可以將超出礦區范圍部分以協議出讓方式納入已設采礦權礦區范圍。
對涉及協議出讓或整合礦山的地質報告及“三合一”方案評審,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核查意見或經批準的整合方案,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查后,委托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和省礦業權管理服務中心,按照意見開展地質報告和“三合一”方案評審工作。
對通過“甘肅省互聯網+不動產”平臺等報送的空白區出讓區塊,區分采礦權周邊空白區、已知成礦帶范圍內空白區和其他空白區3種情況,開展市縣核查和處室協查;對已知成礦帶范圍內空白區和其他空白區,由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相關單位對報送的區塊區域地質、物化探異常、采礦遺跡等情況進行核查,結合周邊已設礦業權進行地質評價,符合出讓條件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出讓。辦法還對勘查投入審核、出讓底價及熔斷價格等方面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