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進一步規范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工作,切實提升現有生產煤礦在系統優化、本質安全水平等方面質效,7月11日,云南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管理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管理的通知各產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門,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華能滇東礦業有限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進一步規范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工作,切實提升現有生產煤礦在系統優化、本質安全水平等方面質效,結合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條件及范圍
(一)適用條件
1.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改變了煤礦原有主要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但沒有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項目。
2.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規定。
(二)適用范圍
1.開采范圍及開采技術條件發生變化
開采范圍發生變化,或擴大煤層開采范圍;礦井瓦斯等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的保護層等開采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須對原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的項目。
2.增加井筒或改變井筒功能
在采礦許可證范圍內增加行人井、輔助提升井、進風井、回風井、排水井、排矸井等安全輔助井筒,或者改變現有井筒功能的項目。
3.系統優化改造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生產礦井現有通風方式發生變化或需要做系統優化的其他項目。
二、項目管理、設計與審查
(一)項目管理
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嚴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規〔2023〕2號)要求,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原則上由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縣級政府備案機關申請備案,跨州(市)、縣(市、區)的項目由共同的上一級備案機關備案,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設計與審查
1.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在編制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的同時應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同一項目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設計單位編制。
2.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由省能源局負責審批。按照監管權限,國有煤礦由其上級公司報州(市)煤炭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省能源局,地方煤礦由縣、州(市)煤炭主管部門初審后逐級上報省能源局。
三、監督與管理
(一)省能源局負責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工作統籌與管理,嚴格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開展竣工驗收監督核查。
(二)州(市)煤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實施過程監督與指導,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時通報給項目所在地政府。
(三)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要加強改建(技術改造)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對發現不按照審查批復內容進行建設的,應責令其及時糾正。
本文件由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云南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國家出臺涉及生產煤礦改建(技術改造)項目相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