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杭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試行)》。
政策提出,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通過政府性資金建設項目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財政資金補助(獎勵)等綜合措施,力爭到2026年全市工程渣土(泥漿)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到2030年不低于10%。
文件提出:
新建、擴建資源化利用項目補助
補助對象:符合支持條件的新建或擴建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
補助標準:按照項目建安工程費用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的最高10%給予一次性補助。
最高補助:200萬元。
技術提升改造補助
補助對象:通過技術提升改造成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的項目。
補助標準:按照設備購置費用的最高10%給予一次性補助。
最高補助:50萬元。
研發新產品獎勵
獎勵對象:研發建筑垃圾再生新產品的企業。
獎勵條件:研發的產品被省建設廳新增列入《參考目錄》。
獎勵標準:按照每類再生產品種類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本政策自 2025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本政策施行前已竣工驗收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資源化利用設施,在本政策施行期間達到運行補助標準的,可享受本政策。本政策與本市其他同類政策有重疊的,按照“從優、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不得重復申領。本政策施行過程,申請補助(獎勵)的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詳情如下▽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杭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試行)的通知
杭綜法〔2025〕32 號
各有關單位:
《杭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5 年 7 月 8 日
杭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7 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浙建〔2023〕10 號)等要求,為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落地建設,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促進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和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目標要求
(一)生態優先,促進循環。系統推進建筑垃圾循環利用工作,著力提升建筑垃圾設施建設和再生產品研發、生產、應用各環節能力水平,構建全面、高效、規范的建筑垃圾循環利用體系。
(二)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通過政府性資金建設項目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財政資金補助(獎勵)等綜合措施,力爭到 2026 年全市工程渣土(泥漿)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5%,到 2030 年不低于 10%。
(三)政策激勵,市場運作。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實行市場運作,采取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適當財政補助(獎勵)等方式,引導市場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提高再生產品產能和質量、拓寬再生產品應用領域,促進我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支持對象與條件
(一)支持對象。
1.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合法新建、擴建和通過技術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的企業。僅對建筑垃圾進行初步篩分、未實施技術加工生產的企業,不適用本支持政策。
2.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研發建筑垃圾再生新產品的單位。
3.購買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用于工程建設的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單位。
4.購買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生產加工建筑材料的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合法企業。
(二)支持條件。
1.申請新建、擴建和通過技術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補助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新建、擴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規模:工程渣土(泥漿)設計年處理能力 100 萬噸(含)以上、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95%;拆除(裝修)垃圾設計年處理能力 50 萬噸(含)以上、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80%;投產運行滿一年且運行期內設施年平均運行負荷率不低于 70%;
(2)通過技術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規模:年處理工程渣土(泥漿)30 萬噸(含)以上、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95%,投產運行滿一年且運行期內設施年平均運行負荷率不低于 70%;
(3)建設項目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和決算,從事加工生產符合《杭州市納入支持政策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種類目錄清單(第一版)》(以下簡稱《杭州清單》,詳見附件)的產品,并依法取得本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技術提升改造項目應同時依法取得經信等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4)有效落實建筑垃圾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建設廳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管理制度,未因上述領域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環境污染事故;
(5)經專業第三方機構出具符合補助范圍投資金額的審計報告。
2.申請研發建筑垃圾再生新產品獎勵的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備的建筑垃圾再生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可適用工程部位、產品執行標準、應用工程情況等內容;
(2)新增列入省建設廳《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主要種類、適用工程部位及質量標準參考目錄》(以下簡稱《參考目錄》)。
3.申請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補助的建設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工程建設項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比例達到 10%;
(2)所采購使用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符合《杭州清單》要求,生產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企業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3)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和決算,具有詳細的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部位、相應部位建材使用總量和再生產品使用總量說明,以及經專業第三方機構出具符合補助范圍采購金額的審計報告。
4.申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生產建材補助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使用符合《杭州清單》要求的再生產品摻入生產原料,生產加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水泥等建筑材料,且年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達到 5 萬噸;
(2)所采購使用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生產企業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3)具有詳細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摻入生產原料的購買使用相關賬目和說明,以及經專業第三方機構出具符合補助范圍采購金額的審計報告。
三、政策舉措
(一)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
新建、擴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的,按照項目建安工程費用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最高 10%予以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 200 萬元。
通過技術提升改造成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的,按照設備購置費用最高 10%予以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 50 萬元。
(二)激勵建筑垃圾再生新產品研發。
研發建筑垃圾再生新產品,被省建設廳新增列入《參考目錄》的,按照每類再生產品種類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三)鼓勵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1.政府性資金建設項目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政府財政資金以及國有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部位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其中房屋建筑、交通工程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比例不低于 10%;市政、園林、水利工程等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比例不低于 20%。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要求,并將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比例及相關要求納入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
2.鼓勵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達到比例部位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采購金額最高 20%予以補助,每個工程建設項目補助金額最高100 萬元。
(四)鼓勵建材生產企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作為生產原料。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摻入生產原料數量達到標準要求的,按照同比上一年度每新增利用 1 噸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補助 5 元,單個企業每年補助金額最高 50 萬元。
四、申請及審核流程
(一)發布申請公告。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 2026 年至 2028年的每年 3 月前發布公告,征集前一年度補助(獎勵)項目。申請的具體期限及相關事項以公告為準。
(二)組織聯審會審。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組織本級財政、生態環境、發改、經信、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等進行聯合初審,初審通過后提交市級綜合行政執法、財政、生態環境、發改、經信、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等聯合會審。其他區、縣(市)由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本級財政、生態環境、發改、經信、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等聯合會審。
(三)公示公告。經市級、區級部門會審通過的,在每年 6月底前分別在市、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 天。公示無異議的可認定為符合補助(獎勵)項目,統一在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網站公布。
五、職責分工
(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本政策的實施;負責組織補助(獎勵)企業的申請和會審;負責相關補助(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分配,組織項目實施,審核撥付資金,對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二)城鄉建設部門和各行業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參加企業補助(獎勵)申請的會審,并根據職責對申請材料提出會審意見;負責指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納入工程造價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應用推廣;負責在同等條件下,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達到比例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各類評先評優或示范獎補項目申報評審時予以支持;負責督促政府性資金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將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比例及相關要求納入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
(三)財政部門。負責參加企業補助(獎勵)申請的會審,并根據職責對申請材料提出會審意見;負責按規定安排預算資金,對部門的預算管理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參加企業補助(獎勵)申請的會審,并根據職責對申請材料提出會審意見。
(五)發改部門。負責督促政府性資金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要求;引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爭取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兩新”等中央預算內投資、節能減碳等中央設立的專項資金以及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的支持范圍。
(六)其他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參加企業補助(獎勵)申請的會審,并根據職責對申請材料提出會審意見。
(七)各區、縣(市)政府。承擔屬地主體責任,引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和推廣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落實屬地補助(獎勵)資金,抓實抓好補助(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績效。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強化責任落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各責任單位主動擔當作為,保質保量完成有關工作,切實做好風險防范化解。二是落實資金保障。政策涉及補助(獎勵)資金符合中央、省政策規定條件的,優先統籌使用中央和省級資金,確需地方承擔的,根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和研發再生新產品單位注冊地、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建材企業注冊地情況,分別落實財政保障,其中: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西湖風景名勝區涉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 50%;其他區、縣(市)涉及資金,由區、縣(市)自行承擔。三是加強績效評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按規定對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動態評估機制,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結合國家和省、市工作新要求,不斷優化完善相關舉措。四是做好宣傳引導。各單位要充分發揮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媒體作用,通過發布公益廣告、新媒體推送等多種方式,加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推廣工作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政策自 2025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政策施行前已竣工驗收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資源化利用設施,在本政策施行期間達到運行補助標準的,可享受本政策。本政策與本市其他同類政策有重疊的,按照“從優、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不得重復申領。本政策施行過程,申請補助(獎勵)的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