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面推進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建設,探索資源型地區轉型發展新路徑,通過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綠色礦業發展機制,加快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
《通知》明確了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目標。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持證在產的小型礦山和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應參照綠色礦山標準管理。
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通知》進一步提出了建立健全綠色礦山標準和評價指標、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嚴格綠色礦山申報評選流程、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壓實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主體責任、擇優推薦國家級綠色礦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7項重點舉措。明確綜合考慮區位條件、礦種、規模、開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和評價指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區域自然地理、礦種、開采規模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建設目標任務;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應積極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已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要對照新評價指標持續鞏固綠色礦山建設成果;國家級綠色礦山從自治區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鼓勵綠色礦山或為綠色礦山建設服務的項目納入國家、自治區重大項目清單,并從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礦山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使用交易、符合條件的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優先出讓、有關方案審查和備案事項容缺受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支持。
強化組織保障,《通知》明確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負責研究審議自治區綠色礦山支持政策、綠色礦山專家庫管理辦法、綠色礦山年度工作目標、名錄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通知》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導力度,對尚未開展綠色礦山創建的大、中型生產礦山,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督促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要加強對現有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按比例對在庫綠色礦山開展隨機抽查;要合力做好綠色礦山初審、評估、核查和日常動態監管工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對存在問題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綠色礦山,經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申請移出綠色礦山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