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紅色資源豐富,有不可移動革命文物3318處、可移動革命文物1.1萬多件(套),還有各級各類紀念設施(場所),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有代表性的文學、藝術作品等其他諸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任務異常繁重。 8月16日,記者從安徽省司法廳獲悉,《安徽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草案初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征求意見。
建立紅色資源名錄 分級保護
征求意見稿顯示,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期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包括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跡等;有代表性的文學、藝術作品等;其他紅色資源。
征求意見稿顯示,紅色資源名錄分為省級、市級、縣級。紅色資源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由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保護范圍內 禁止采石采礦鉆探
征求意見稿建議,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遺址,由市、縣人民政府設置紀念標識;對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由市、縣人民政府設置保護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
紅色資源的保護是首要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和周邊保護、單點保護和集群保護的原則,統籌做好下列紅色資源的保護:見證鄂豫皖蘇區、新四軍浴血抗戰、劉鄧大軍千里躍進大別山、淮海戰役、渡江戰役、農村改革等偉大斗爭、偉大貢獻的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和代表性實物;與重大革命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有關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場所和代表性實物;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或者墓地;烈士陵園和紀念堂館、碑亭、雕塑、紀念塔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文件、報刊、檔案、手(文)稿、標語、聲像資料等。
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根據其規模、內容、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并予以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采石、采礦、爆破、鉆探、挖掘;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其他危害、破壞紅色資源安全、歷史風貌和環境的行為。
征求意見稿要求,禁止刻劃、涂污、損壞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禁止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禁止擅自新建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而黨史館、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加強對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實物等紅色資源的征集、收購。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
未履行管理職責 將依法給予處分
征求意見稿顯示,紅色資源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紅色資源管理職責的,由監察機關、公職人員任免機關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紅色資源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的;刻劃、涂污、損壞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未造成嚴重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除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或者擅自新建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屬于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屬于其他紅色資源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