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首例以清淤為名進行長江非法采砂案宣判
為了保護長江生態免遭破壞,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重慶市首例以清淤為名進行長江非法采砂案件。案件當事人何某、杜某福、張某等3名被告人以清淤為名行非法采礦之實,未經國家許可擅自開采砂石資源,直接侵害環境公益,破壞生態環境,均以非法采礦罪被判處刑罰,并處罰金。
2017年3月,杜某福、何某共同商議利用長江航道碼頭清淤工程抽采河砂販賣牟利,以充抵何某在杜某福的借款300萬元。
2017年7月,長江重慶航道局向航源公司下發任務書,令其擇機完成木洞航道基地的清淤作業,明確清淤作業時間以海事部門正式頒發的水上施工許可證為準,清淤棄土棄渣的處置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017年8月,何某通過私人關系從航源公司獲取了清淤作業任務書等資料,并安排杜某福等人進行前期籌備工作。9月上旬,杜某福、張某達成“采1噸河砂抽12元提成”的協議,確定由“世豐5號”吸砂船負責木洞江北航道處航道基地的清淤采砂。9月中旬至10月8日,張某在明知清淤手續不齊全,清淤性采砂作業尚不合法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利潤,擅自使用“世豐5號”吸砂船在巴南區木洞鎮洗布石長江水域非法采砂共計5500余噸并販賣給多艘運砂船,銷售金額共計215800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共同獲取128300元,被告人張某獲取87500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張某為牟利,以清淤為名,在未獲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銷售金額為215800元,情節嚴重。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當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照片、扣押筆錄等證據,認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張某均無異議。被告人何某、杜某福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在庭審過程中分別自愿交納生態修復金60000元、50000元,并各自預繳罰金20000元。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名被告的辯護人認為碼頭清淤不需要行政許可,本案行為涉及手續不完善,應傾向于一般行政責任。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清淤性采砂活動雖然不需要像一般采砂活動一樣按照既定程序辦理采砂許可證,但仍然應該依法受航道部門、水利部門等與砂石資源管理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需要辦理完整的審批手續。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清淤之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在未取得許可、清淤行為尚未取得批準的情況下,為了一己之私擅自開采砂石資源并出售,構成非法采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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