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施行。為確保《資源稅法》在青海省順利施行,根據《資源稅法》授權,青海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在廣泛開展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青海省資源稅稅目稅率及優惠政策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方案(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將對該省砂石礦山開采成本變化產生“決定性”影響。
《方案》總體思路

一是立足稅收法定,充分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按照《資源稅法》的規定科學擬定青海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和優惠政策。
二是發揮好資源稅政策的導向和引領作用,鼓勵企業對礦產品進行精深加工,對原礦和選礦實行差別稅率,原礦稅率要高于選礦稅率。
三是鞏固青海省資源稅改革成果,綜合考量資源稅改革時稅目稅率的設置等因素,同時參照周邊省份相關情況。
四是立足操作簡便、利于征管,明確爭議事項和優惠政策,體現政策可操作性,便利征納雙方。
《方案》砂石相關主要內容
1、砂石原礦或者選礦按照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稅率征收。

2、砂石礦可以選擇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方式。
3、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重大損失的當月起十二個月內,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
4、納稅人開采銷售共生礦產品,共生礦產品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且共生礦產品銷售額占全部應稅礦產品銷售額比例不足百分之十(不含)的,減征百分之十資源稅。
5、納稅人開采銷售伴生礦產品,伴生礦產品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且伴生礦產品銷售額占全部應稅礦產品銷售額比例不足百分之五(不含)的,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6、納稅人回收利用尾礦的,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