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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布《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標準》

日期:2017-06-28 | 來源:中國振動機械網
  近日住建部發布了《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目的是提高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水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工業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

 

近日住建部發布了《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目的是提高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水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工業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改善水泥工廠環境質量,促進水泥工業健康發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征求國家標準《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標工征[2017]49號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5]274號)的要求,現征求由天津水泥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牽頭起草的國家標準《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意見,請于2017年5月22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第一起草單位天津水泥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聯系人:張淑英  聯系電話:022-26915255
 
傳真:022-26915255
 
Email:zhangshuying@sinoma-tianjin.cn
 
地址及郵編:天津市北辰區引河里北道1號;郵編3004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17年4月21日
 
 
1 總 則
 
1.0.1為提高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水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工業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改善水泥工廠環境質量,促進水泥工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標準。
 
條文說明:本條說明本標準編制的目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之后,我國又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以及《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等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本標準就是為在水泥工廠環境保護工程設計中全面貫徹和落實上述法律、法規修訂編制的。
 
1.0.2本標準適用于水泥工廠和粉磨站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1.0.3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應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完善污染控制措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并應實現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
 
條文說明:以防為主是水泥工廠環境保護的關鍵,重視廠址選擇及設計優化可避免水泥工廠建設、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或產生不可逆轉的破壞。
 
1.0.4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條文說明:“三同時” 制度是我國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是以預防為主的環保政策的重要體現。建設項目應按照“三同時”的規定,把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防止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后產生環境污染問題。而同時設計又是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前提。
 
1.0.5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說明:現行階段國家已制定了《水泥工廠脫硝工程技術規范》(GB 5104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工程設計規范》(GB50757)、《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等標準、規范。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上述相關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污染系數 Pollution coefficient
 
是某一地區某方位風向頻率與該方位風速的比值。用來表示污染程度的大小。
 
2.0.2 逆溫 Temperature inversion
 
在某些天氣條件下,地面上空的大氣結構出現氣溫隨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反常現象。
 
2.0.3煙氣Exhaust gas
 
是氣體和煙塵的混合物。是水泥工廠污染大氣的主要因素。
 
3 基本規定
 
3.0.1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應符合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的要求,污染治理應結合生產工藝的改進,采用可靠、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應使環境保護措施與生產措施相互協調。
 
條文說明:“循環經濟”是對物質梯次利用的閉環流動型經濟的簡稱。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它涉及生產工藝革新、自然資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三廢”綜合利用、余熱綜合利用等方面以及生產過程污染物治理等。近年來,我國水泥工廠生產過程污染物防治設計指標已接近國外先進水平,但在自然資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三廢”綜合利用方面同國外先進水平尚存差距。因此,搞好水泥工廠的環境保護設計,需積極貫徹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思想,吸收利用國外先進技術,從深層次推進水泥工廠的環境保護。
 
3.0.2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應充分體現環評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對建設項目的要求,應依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條文說明: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和設計文件提出的為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措施及其他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意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意見,是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重要依據。項目對上述文件批復意見的落實情況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的效果,是環境保護驗收的重要內容。因此,環境保護設計應執行和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3.0.3 水泥工廠廠址不得在環境空氣敏感區域選址。
 
條文說明:環境空氣敏感區是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規定的一類功能區中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項目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其中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是指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區域。這也是強調要在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施設計選址源頭方面加以限制。
 
3.0.4廠址選擇應根據當地風向、風速、地形、逆溫及環境容量等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環境因素選定;廠址應位于城鎮和居住區污染系數最小方位的上風側,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本底濃度低和擴散條件好的地段。新建、擴建或改建水泥廠與居住區之間留有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8068的有關規定并與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結論相吻合。
 
條文說明:目前我國一般用污染系數(污染系數=風向頻率/平均風速)來定量反映風對大氣污染的影響,污染系數是表示污染程度大小的參數,它綜合考慮了污染物擴散時風頻和風速的協同作用。水泥廠應位于城鎮和居民區污染系數最小方位的上風側,否則易造成粉塵及有害物質對城鎮和居民區的不利影響。
 
衛生防護距離是指產生有害因素的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8068是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及當地近5年平均風速,對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水泥廠規定了衛生防護距離;對于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水泥廠的衛生防護距離,該標準要求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當地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可按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內有對于水泥廠防護距離的論述確定。
 
3.0.5廠內環境保護設施應包括下列內容:
 
1煙氣、廢氣凈化設施;
 
2消聲、降噪及減振設施;
 
3 廢水和污水處理設施;
 
4 固廢處置設施;
 
5綠化設施。
 
3.0.6新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應與工藝方案設計同步進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的能力應適應生產主機設備的需要,與生產系統的需求相匹配。改建和擴建項目應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裝備,并應對原有工程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改造和完善。
 
條文說明:“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應符合環保要求,作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這是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決定的要求。擴建、改建項目均應同時擴建、改建原有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滿足擴建、改建主體工程的需要,確保擴建、改建后滿足環保要求。
 
3.0.7 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工業城市廢物及其他廢物時,應采取安全有效的處置方案。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 50634、《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工程設計規范》GB 50757、《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工程設計規范》GB 50954、《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 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水泥回轉窯內的煙氣溫度高、物料在窯內停留時間長,有利于有害廢物的分解。實踐應用證明水泥回轉窯是得天獨厚處理危險廢物的焚燒爐。利用水泥回轉窯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目前已成為廢物處理的優先選擇手段。在綜合利廢、服務社會的同時,采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產品質量、避免發生二次污染。
 
本條提及的國家標準對水泥工廠協同處置不同種類廢棄物的環境保護設計過程均有詳細規定,不同來源、不同性質的廢棄物預處理及接口設計差別很大,本規范不再重復,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中規定了水泥廠部分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的排放限值規定。現行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規定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時水泥窯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其中包括氯化氫,氟化氫,鉈、鎘、鉛、砷及其化合物,鈹、鉻、錫、銻、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類的排放限值規定。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廢棄物時,進入產品中的污染物主要為重金屬。現行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 30760中對水泥熟料中重金屬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制均有規定,并給出了測試方法及檢測頻次。
 
3.0.8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應貫穿于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建設項目各工作階段均應有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內容,并應符合表3.0.8的規定。
 
表3.0.8建設項目各工作階段的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內容表
 
 
 
 
條文說明:建設項目各階段的設計文件應按國家規定包含相應的環境保護內容,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計基本原則。
 
項目申請報告中的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內容,是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培訓中心印發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發改投資[2007]1169號的要求提出的。由于項目建設廠址所在地的差異,其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但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和生態現狀:應包括項目建設場址的自然環境條件、現有污染物情況、生態環境條件和主要污染物的環境容量狀況等。
 
2) 生態環境影響分析:應包括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類型、排放量情況分析,水土流失預測,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區域環境及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分析。
 
3) 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包括設計應執行的各類污染物相應的排放標準級別,采取的主要環境保護措施以及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措施,綠化建設,環境監測和環保管理機構設置,環境保護投資估算等。對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4) 地質災害影響分析:應闡述建設項目廠址所在地的地質災害情況,分析擬建項目誘發地質災害的風險,對建設項目防御誘發地質災害的對策和措施進行分析。
 
5) 特殊環境影響:應分析建設項目對歷史文化遺產、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和自然景觀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采取的保護措施,并對保護措施的可行性、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設計依據:應包括初步設計所依據的國家、地方及行業的有關環保法規、標準;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保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環境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2)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分析及其治理措施:應包括產生廢氣、廢水、噪聲和固體廢物等的主要污染源及其主要污染物,初步設計對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所采取的措施內容;經治理后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水量及污水處理措施;噪聲綜合治理措施;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途徑和數量,治理效果達標情況等。
 
3) 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即設計中應執行的各類污染物相應的排放標準級別。
 
5) 對項目建設引起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應包括礦山開采、運輸、破碎、廢石處理等過程產生的主要污染因素及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初步設計對防治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分析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效果。
 
6) 綠化措施及參數:應包括綠化設計原則,綠化用地率。
 
7) 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與監測機構:應闡述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8) 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應根據工程投資概算,按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的治理和綜合利用,以及環境監測、綠化等統汁各部分環境保護設施投資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總額占工程靜態投資的百分比。
 
在施工圖設計中,各專業應按批準的初步設計及其環境保護專篇所確定的各項環保措施、環保指標和有關要求進行設計。當主要原料、燃料、主要工藝技術方案、主要環境保護措施有重大更改時,除應滿足環境保護指標、要求外,還應征得項目審批部門的同意。
 
4廢氣污染防治設施設計
 
4.0.1 水泥工廠總圖應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和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進行布置,總平面布置應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宜將污染危害較大的設施布置在遠離非污染設施的區域,并應布置在廠前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條文說明:工廠的總圖設計,應結合地形條件,按功能分區布置,以降低相互間的污染影響。如生產區、原料堆存區、廠前區等的布置,都應考慮到風向、風速的影響。
 
4.0.2應根據工藝布置、相應生產設備的能力、處理物料的特性合理配置高效除塵設備。
 
條文說明:本條強調了水泥廠粉塵污染防治設施的污染防治能力應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4.0.3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氨等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濃度、煙囪(或排氣口)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的相關規定。
 
條文說明:為了保護環境,減輕污染,根據總量控制、增產不增污、增產減污的原則,各地區都制定了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因此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計除滿足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外,尚應滿足當地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4.0.4產生廢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置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水泥生產線、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廢棄物工程生產設備排放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的有關規定要求。
 
條文說明:主要規定水泥廠生產設備、除塵系統應防止粉塵無組織排放。粉塵無組織排放不僅要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也應滿足當地環保部門的相關要求。
 
4.0.5水泥生產線、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廢棄物工程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的有關規定要求。
 
條文說明:主要規定水泥廠各生產環節的生產設備、除塵系統應防止粉塵無組織排放。
 
4.0.6 物料處理、輸送、裝卸過程中應采取防揚塵、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
 
4.0.7 煤粉制備系統中的除塵設計應采用具有防燃、防爆、防靜電的設備。
 
條文說明:煤粉制備系統應設置溫度、CO監測及自動報警裝置,并應設置滅火裝置和其他安全設設施,以保護生產設備、收塵設備的正常運行。
 
4.0.8生產過程中處理含濕、熱氣體的除塵設備應對其進風管道采取保溫、防止結露措施。
 
條文說明:本條主要規定水泥廠收塵設備應做好保溫,以防因結露影響收塵效果。
 
4.0.9除塵管道應做防積灰設計。各廢氣排出口處的氣體流速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廠設計規范》GB50295的有關規定確定。各廢氣排出口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控制管道風速,非標準件設計應避免積灰和阻塞。廢氣出口的氣流速度不能太低,當出口的氣流速度低于環境風速時,易發生煙羽下洗,加重近廠范圍內的污染。各廢氣排出口高度如果太低會擴散不好,加重局地污染。
 
4.0.10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線,廢氣的有組織排放口應設置采樣口。采樣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的有關規定。窯頭、窯尾、煤粉制備、水泥磨等主要采樣點應設置排放口標志牌,標志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排放口(源)》GB 15562.1、《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為了保證環保日常監督性監測,包括窯頭、窯尾生產線上所有排氣筒在設計時均應留有采樣口及采樣平臺。對于窯頭、窯尾、水泥磨、煤磨等重點排放源應設置標志牌。
 
4.0.11當水泥窯尾廢氣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濃度未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的有關規定時,應配備脫硫設施。
 
條文說明:正常情況下,預分解窯水泥廠的二氧化硫是無須控制的,只有在使用高硫、低堿原料、燃料時, 二氧化硫的排放問題才有可能超標。本條強調當采用硫含量高的原、燃料或替代原、燃料而使窯尾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不能滿足標準要求時,應配備脫硫設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減排措施。
 
4.0.12水泥工廠的窯尾系統脫硝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廠脫硝工程技術規范》GB51045的有關規定。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 提高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標準,水泥工廠窯尾系統需要增加脫硝設施,窯尾廢氣中氮氧化物濃度才能滿足該標準要求。
 
4.0.13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廢棄物時,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工程設計規范》GB 50757、《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的有關規定執行。廢物的處理、輸送、裝卸、儲存過程應采取封閉措施,并應采取防風、防雨、防曬、防滲、防漏、防沖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氣體散發等措施。處置過程產生的有害氣體,應經收集、凈化處理、達標排放。其中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有關規定。
 
說明: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廢棄物的產生量逐年增多,對人類環境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焚燒法處理危險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是眾多處理方法中實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最好的一種方法。水泥窯是發達國家焚燒處理危險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設施,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棄物的排放標準應按照相應國家標準執行。
 
4.0.14 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廢棄物時,廢棄物儲存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 50634、《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工程設計規范》GB 50757、《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工程設計規范》GB 50954、《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 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的有關規定。
 
說明:處置或協同處置工業及其他廢棄物時,其運輸、預處理及儲存過程難免會在場地留有各種廢物的殘渣,它們將隨雨水流入周圍水體污染環境,因此廢棄物儲存應按照規范設計,減少污染。
 
5 噪聲、振動污染防治設施設計
 
5.0.1總平面布置宜將高噪聲區和低噪聲區分開布置,噪聲污染區應遠離生活區和廠前區,并充分利用廠內建(構)筑物等屏障阻滯噪聲向廠界外傳播。廠內集中布置的高噪聲設備不宜靠近廠界邊緣,布置有高噪聲設備的廠房宜采用全封閉處理,或采用密封隔聲圍護結構。廠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根據近幾年水泥工廠環保驗收結果分析,粉塵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卻成為較突出的環境問題。噪聲控制應采取控制聲源、阻攔聲音傳播等措施,從聲源設備選擇和布置上加以控制。水泥工廠高噪聲設備較多。水泥工廠防噪設計,為使各設備運轉噪聲及生產噪聲在廠界的疊加值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要求,高噪聲設備集中的主生產線及單一高噪聲源應盡可能避免靠近廠界布置,利用工廠自身的大型建筑物、儲庫等阻隔噪聲傳播;對設置高強噪聲設備的建筑,如各類磨房、破碎廠房等,設計中應根據聲源的強度、環境條件,并結合圍護結構的條件,采用開小窗或不開窗的形式形成聲屏障,廠房的門、窗盡可能背向廠界及居民區一側,必要時采用隔音門窗。防止噪聲外逸影響環境,以達到良好的降噪效果。
 
5.0.2 噪聲及振動污染防治應降低聲源噪聲,同時應控制噪聲傳播。設備選型及布置應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宜選用低噪聲生產設備和有利于控制噪聲傳播的布置形式。
 
條文說明:根據水泥工廠環保驗收結果分析,粉塵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卻成為較突出的環境問題。噪聲控制應采取控制聲源、阻攔聲音傳播等措施,全面控制噪聲污染。應根據聲源特性及發聲規律采取隔聲、吸聲、消聲、減振、密封等措施;根據被保護對象的要求,應采取控制噪聲源、阻斷噪聲傳播、敏感目標保護等措施。
 
5.0.3高噪聲風機、羅茨風機應采取消聲、隔聲措施。露天布置的風機應結合防雨、隔熱等要求對風機殼體進行隔聲處理。單獨布置的高噪聲設備盡量放置在較低的位置,宜采取用單獨封墻或加裝隔聲罩。
條文說明:分散布置的高噪聲設備采取隔聲罩等其他隔聲措施。
 
5.0.4根據物料特性,塊狀、顆粒狀物料輸送轉運站宜做封閉處理。輸送塊狀、顆粒狀物料的提升機、膠帶機的下料溜子應降低落差,也可采取其他降噪措施。
 
條文說明:水泥工廠除設備運行噪聲外,物料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噪聲不容忽視,應采取措施進行預防及治理。顆粒狀物料下料溜子宜在料斗耐磨材料與斗壁之間敷設隔音降噪阻尼涂料,以降低落料噪聲。
 
5.0.5高噪聲設備宜根據其產生氣流噪聲的特性及風管直徑選擇合適的消聲器。高噪聲風機宜采用低轉速風機。各類大型磨機、破碎機、工藝系統風機宜加基礎減振裝置。
 
條文說明:降低聲源噪聲,例如在羅茨鼓風機基礎安裝減振裝置,在羅茨鼓風機、空壓機風管上加裝消聲器,在收塵風機排風管上加裝消聲器等可有效降低噪聲。磨機、破碎機等大型設備運轉時除產生噪聲外還會產生振動影響,本條規定工程設計應采取減振、隔振措施如加裝減震墊或減震彈簧等,防止對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5.0.6余熱鍋爐向空排放的排汽管應安裝消聲器。余熱發電機房應采取隔聲、消聲、吸聲、阻尼、減振等措施,設計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廠余熱發電設計規范》GB50588的相關規定,制定綜合噪聲治理措施。
 
條文說明:鍋爐排汽、發電汽輪機等生產運行過程產生的噪聲應采取措施進行預防及治理。
 
6 廢水污染防治設施設計
 
6.0.1 污水處理應靠近污水排放量大的區域,并應設置在生活區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條文說明:污水處理應設置在靠近生活污水排放量大的區域。由于污水處理常會產生異味,夏季尤甚,因此應設于生活區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以避免對生活區的影響。
 
6.0.2原料、燃料及產品輸送碼頭的污水排放口不宜設在碼頭區域內。排入自然水體的排放口應設在生活飲用的水源取水口的下游,并應符合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為防止給水水源受污染和污水可能對下游的污染,因此在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時,應遵守這些原則。
 
6.0.3水泥生產線及余熱發電工程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應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節水措施,減少排放或達到污水零排放。
 
條文說明: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因此,本條要求水泥工廠應節約用水,盡可能一水多用,減少廢水排放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生產直流用水如增濕塔噴水由生產循環給水系統供給,可以減少系統的排污水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6.0.4水泥工廠、水泥粉磨站應采用清污分流排水系統,排水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廠設計規范》GB50295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實行清污分流,有利于減少污水量、提高污水濃度、降低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生產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污、溢流水、化驗排水、余熱鍋爐排水和化學水處理間排水應為生產廢水,洗滌、沖洗廁所和淋浴等排水應為生活污水。生產廢水量小,且水質簡單,可與生活污水合并處理。
 
6.0.5污水處理程度及污水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有關規定。在水資源缺乏地區,各類污水經處理后宜作為生產補充消耗及其他輔助生產用水的給水水源。
 
條文說明:水泥工廠的污水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確定處理方案。污水排放標準,應取得當地縣以上環保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因為與國家標準相比,地方標準的要求更高,應選擇更嚴格的標準來執行。在水資源缺乏地區的工程應盡量做到中水回用,以實現污水的零排放或少排放、減少新鮮水的消耗。
 
6.0.6 污水處理的工藝流程、豎向設計宜充分利用地形,滿足排水通暢、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條文說明:規定了污水處理工藝流程、豎向設計考慮的主要因素。
 
6.0.7污水處理并聯運行的處理構筑物、處理設施應設均勻配水裝置,并應設排空設施,排出水應回流處理。對處理后出水應設置消毒的設施。
 
條文說明:并聯運行的處理構筑物、處理設施間的配水是否均勻,直接影響能否達到設計水量和處理效果,所以設計時應重視配水裝置,配水裝置一般采用堰或配水井等方式。考慮到處理構筑物、處理設施的維護檢修,應設排空設施。為了保護環境,排空水應回流處理,不應直接排入水體,并應有防止倒灌的措施,確保其他構筑物的安全運行。排空設施有構筑物底部預埋排水管道和臨時設泵抽水兩種。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止疾病傳播,污水處理應設置消毒設施。
 
6.0.8 位于寒冷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應有保溫防凍設施。
 
條文說明:為了保證寒冷地區的污水處理在冬季能正常運行,有關的處理構筑物、管渠和其他設施應有保溫防凍措施。一般有池上加蓋、池內加熱、建于房屋內等,視當地氣溫和處理構筑物的運行要求而定。
 
6.0.9排放口應設置測流段和永久性采樣點,測流段應便于測量流量、流速。排放口應設置標志牌。標志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15562.1、《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排放口的設置應考慮便于監測及防止被占覆。
 
6.0.10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工業廢物及其他廢物時,各類廢物滲濾液、沖洗運輸車輛及儲存設施的廢水應分類收集處理。各類廢物處置、堆存區域內的排水應有初期雨水、地坪沖洗水的收集措施,收集后分別處理。不得將未經處理的廢物滲濾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排放或隨意傾倒。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工業廢物及其他廢物的堆存場地地坪應做防滲處理,處理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工業及其他廢棄物時,其運輸、預處理及儲存過程難免會在場地留有各種廢物的殘渣,它們將隨雨水流入周圍水體污染環境,因此相應車間范圍內的初期雨水應與廢物運輸設施沖洗水和滲濾液一同收集處理。由于廢棄物產生的滲濾液滲入土壤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因此需對廢棄物的堆存場所地坪做防滲處理,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
 
7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計
 
7.0.1從水泥窯循環系統排出的窯灰和旁路放風收集的粉塵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廠設計規范》GB 50295相關規定處理。當窯尾旁路放風或廢氣處理系統回收的窯灰暫不能利用時,應采取防止二次污染處理措施,處理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當采用高氯、高堿原料或其他工業廢物時,窯尾放風回收的窯灰如納入生產流程中利用,將影響煅燒和熟料質量,所以回收的窯灰在水泥廠暫不能利用。為此對此類窯灰的堆放作了規定。
 
7.0.2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泥應收集處理或再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體或隨意拋棄。污泥的處置宜選用入窯煅燒方式,也可作肥料、建材、燃料等其他用途。
 
條文說明: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渣,應本廠利用或外協加以利用,不能任意拋棄,以免造成環境污染。
 
7.0.3窯體維修換下的廢棄耐火磚應收集處理或再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倒入自然水體或任意拋棄。
條文說明:廢棄的耐火磚如隨意拋棄會增加無組織粉塵排放,因此應合理處置以免造成環境污染。
 
8綠化設計
 
8.0.1水泥工廠綠化應根據工廠的特點及廠容景觀等要求,結合當地自然條件、植物生態習性及抗污性能,因地制宜進行設計。
 
【條文說明】5.1根據水泥廠環境污染的特點,用綠化消除和減少水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粉塵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顯效果。水泥廠在進行總平面布置的同時,應根據水泥廠所在地區的自然氣候、當地植物生態分布、品種的抗污性能,并結合水泥廠工藝特點,結合豎向布置、管線綜合等來綜合考慮綠化布置,以達到綠化效果和提高綠化的經濟效益。
 
8.0.2新建項目應控制廠區綠化率,在滿足道路運輸、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廠區綠化宜無裸露土地;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項目,綠化應滿足建廠地區的綠化要求。綠化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廠設計規范》GB 50295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中明確規定,工業項目建設綠地率不得超過20%,在工業開發區(園區)或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不得建造“花園式工廠”。故本條確定水泥廠綠地率不大于20%;而對于水泥廠擴建和改建項目,一般改擴建車間均在現有生產線附近、零星布置或拆舊建新等,與現有生產設施距離較近,可綠化用地不多或者較少,空地全部用于綠化也不現實,還要考慮通道、檢修等因素,故本條規定擴建、改建項目宜不低于可綠化面積的85%。
 
8.0.3廠區綠化要降低草坪比例,且宜采取立體綠化。生產區與廠前區之間、物料儲存、裝卸及倒運區的邊際宜設防護林帶。防護林帶應布置成透風、半透風式。樹種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廠設計規范》GB 50295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進行水泥廠綠化設計,應正確合理的確定各類植物、種植面積比例以及配置方式。喬木與灌木、落葉與常綠、針葉與闊葉、觀賞與一般等類植物的合理比例,以及采用條栽、叢植、對植、孤植等配置方式的選擇,都是綠化布置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做好綠化布置的基本要求。因此根據以往經驗和工廠反饋,對于裸露土地的綠化,大多數采用種植草坪的方式,南方和多雨地區效果較好,但是在北方或少雨地區,日常保養維護時成本較高,故在工廠綠化設計時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并宜降低草坪面積。
 
8.0.4綠化布置的重點地段環境綠化應具有吸塵、消聲和美觀的功能。重點地段應包括:
 
1進廠干道和廠區主要道路兩側及主要出入口處;
 
2行政辦公區;
 
3中央控制和化驗樓、輔助生產區;
 
4生活服務設施附近;
 
5散發有害氣體、粉塵及產生高噪聲的生產車間、裝置及堆場周圍;
 
6水泥廠內緊靠城鎮主要道路的圍墻內側地帶。
 
條文說明:行政辦公區、主要出入口、進廠主干道等是水泥廠對外聯系的窗口,可體現了工廠的企業形象。同時上述地段的是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綠化設計更為重要。工廠圍墻內側的綠化兼顧了工廠與城鎮景觀的過渡與銜接,同時還利用了工廠的邊角空地。
 
8.0.5地上管架、地下管線帶、輸電線路、室外變壓器附近的綠化布置及植物品種選擇,應滿足安全生產及檢修的要求。
 
條文說明:此條意在充分挖掘場地潛力,擴大綠化面積。架空管廊下方的綠化應考慮管道內輸送介質對植物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植物的生長不要影響管道的檢修;在地下管線帶地表綠化,應防止植物根系對管、溝的安全影響;架空輸電線路下方的綠化,應保證植物與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8.0.6 綠化宜設置相應的灌溉設施,灌溉綠化用水宜優先使用經處理后的中水。
 
條文說明:水泥廠水循環系統全部實現0排放,其中的中水部分可回用于綠化灌溉。灌溉設施可采用管道方式或者灑水車方式,此處不做規定。
 
9環境監測
 
9.0.1水泥工廠可根據工廠規模設置環境監測站,配備相應的監測儀器設備。
 
條文說明:水泥工廠設置環境監測站有利于定期監測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要求,分析所排放污染物的變化規律。環境監測站可以委托或與當地環保部門合作建設。廠內的污染源定期監測可委托當地環保監測站進行。
 
9.0.2 水泥生產線窯尾廢氣處理排氣煙囪、窯頭排氣煙囪應安裝連續監測裝置;連續監測裝置的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76的有關規定。監測項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對新建生產線窯頭、窯尾等重點排放源設置連續在線監測裝置是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的要求,也是防止粉塵非正常排放的有效手段。
 
9.0.3水泥工廠環境保護的主要監測儀器應包括:各種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器、環境監測站配備的各種監測及檢驗分析儀器。
 
條文說明:環境監測儀器所包括的內容是根據水泥工廠污染源和污染物種類等確定的。
 
9.0.4生產設備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孔。采樣孔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體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16157 規定的采樣條件。
 
9.0.5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廢棄物應根據廢棄物種類、配備分析、監測儀器和設備。
 
【條文說明】本條款對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廢棄物的特性分析及環境監測提出了要求。
 
廢棄物與水泥工廠使用的原料特性差異很大。可增加的分析檢測儀器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光度計、氣相色譜等,水泥工廠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中規定了水泥廠部分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的排放限值規定,標準中規定了測試方法及檢測頻次要求。
 
現行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規定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時水泥窯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其中包括氯化氫,氟化氫,鉈、鎘、鉛、砷及其化合物,鈹、鉻、錫、銻、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類的排放限值規定,標準中規定了測試方法及檢測頻次要求。水泥工廠協同處置廢棄物時,進入產品中的污染物主要為重金屬。
 
現行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 30760中對水泥熟料中重金屬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制均有規定,并給出了測試方法及檢測頻次。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2)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3)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
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責任編輯:曉麗
本文關鍵詞:水泥 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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