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聚 焦
私自采挖砂石屬于違法行為
然而有這樣一伙人
在利益的驅使下
竟在魚梁洲瘋狂盜挖青砂4024.84噸

大軍和阿勇是多年好友,兩人經常聚在一起喝酒聊天。某次酒足飯飽,兩人互相大吐苦水,感嘆手頭緊,想找點賺錢的門路。沒想到,談著談著,兩人“一拍即合”竟把目標瞄向了魚梁洲,準備合伙盜挖魚梁洲的天然青砂......
2018年12月2日,在夜色的掩護下,大軍和阿勇開始“行動”了。大軍負責用鏟車裝青砂,阿勇負責聯系運輸車輛及買方。僅兩天的時間,二人共盜挖魚梁洲青砂1083噸。隨后,阿勇將青砂出售給某攪拌站,獲利2萬余元。
嘗到了甜頭,大軍和阿勇迅速開始謀劃第二次“行動”,這次,他們還叫上了朋友李剛。12月7日下午,三人到魚梁洲查看挖砂現場地形,并進行了周密的分工。當天晚上,三人就開始行動了......12月7日晚至12日凌晨,三人盜挖魚梁洲青砂2941.84噸。隨后,李剛將青砂出售給幾家建筑公司,得款1萬余元,尚有4萬余元未結清。
令三人沒想到的是,公安機關早已發現了他們犯罪的蛛絲馬跡。同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將大軍抓獲。隨后,阿勇和李剛分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發后,大軍退贓6760元,阿勇退贓4.77萬元,李剛配合公安機關提取了某建筑公司未結清的砂款4.6992萬元。
經鑒定,三人共盜挖魚梁洲天然青砂4024.84噸,鑒定價值約4.7332萬元。其中,被告人李剛參與1起,盜得青砂2941.84噸,鑒定價值約3.4596萬元。

樊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盜采青砂的地點處于襄陽城至崔家營河段之間的魚梁洲上,位于漢江流域管理的河道范圍之內,屬于禁采區域。本案三名被告人大軍、阿勇、李剛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禁采區域內非法采砂,開采的青砂銷贓數額超過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采礦罪。
在共同犯罪中,阿勇負責組織聯系另二名被告人,大軍負責聯系鏟車及青砂的裝運,李剛負責聯系運輸車輛及青砂售出,三被告人分工合作,地位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被告人大軍在庭審結束后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退贓,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阿勇、李剛均有自首情節并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三名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
遂判決,大軍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四千元;阿勇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李剛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對被告人大軍主動退賠的違法所得6760元、被告人阿勇主動退賠的違法所得4.77萬元、被告人李剛主動退賠的違法所得4.699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