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鄭州市城管局召開《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就市民普遍關注的垃圾分類有關問題進行了發布和解答。

鄭州市城市管理局副調研員宋長德介紹,《辦法》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運輸和處置、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適用于已經開展垃圾分類的小區、公共單位和公共區域。
根據《辦法》,鄭州市生活垃圾采取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類法,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鄭州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不按要求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罰款。此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或者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確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即: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地鐵站、公交場站、體育場館、文化場館、公園、旅游景點、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據統計,當前鄭州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日產生量近8000噸,并且還在逐年增長,而鄭州市生活垃圾設計日處理能力約為7500噸,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任務非常急迫。

《辦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廚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有機類生活垃圾,包括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等廚余垃圾和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廢棄的果蔬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包括玻璃、紙類、塑料、金屬、大件垃圾和廢舊織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等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棄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處置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建設所需資金和土地按照規定納入市、區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工作。
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監督、指導市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等義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公共機構,應當在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管理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提供多種形式的便捷查詢服務。
第十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符合規定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廚余垃圾瀝干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予以公示: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地鐵站、公交場站、體育場館、文化場館、公園、旅游景點、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四)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前款未明確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保持設置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定期維護;
(三)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按要求投放的行為予以勸阻;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移交給符合規定的收集、運輸單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相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