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近日印發《山西省煤炭銷售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省范圍內將禁止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
對于《辦法》的出臺背景,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稱,是為加強煤炭銷售質量管理,促進全省大氣質量改善。適用范圍為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煤炭經營的各級各類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在煤炭質量及運輸條件限制上,《辦法》要求,不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質量要求的煤炭,不得進行銷售。為此,山西對全省煤炭銷售質量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山西正華實業集團的煤炭銷售質量監管由省煤炭廳負責;其他煤炭生產和經營企業的煤炭銷售質量監管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兩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辦法》明確,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在組織煤炭銷售時,應當根據煤質不同,結合企業實際,對存儲的煤炭進行分倉分堆存放并標注標識,建立健全煤炭銷售臺賬。銷售臺賬必須準確記載煤炭的銷售批次、日期、銷售流向、每批次煤質化驗情況。同時,鼓勵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積極應用現代技術工藝,通過配煤銷售、篩分洗選加工等措施,努力提升煤炭銷售質量,為用戶提供符合環保規定的清潔煤炭。
在煤炭銷售上,限制銷售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同時禁止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嚴厲打擊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為確?!掇k法》實施,在罰則上,山西規定,煤炭生產、經營企業未配合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煤炭銷售質量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取證的企業或個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銷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煤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