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貴州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推動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基金規范管理,切實督促企業履行礦山生態修復治理責任。
《辦法》要求,礦山生態修復基金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確保所需、專款專用”原則,礦山企業應選擇一家金融機構設立單獨的、固定的基金賬戶,用以核算基金的計提和使用。礦山企業設立基金賬戶后一周內將設立情況報屬地縣級財政、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縣級財政、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部門及時組織礦山企業、開戶銀行簽訂基金監管協議,并報市級相應部門備案。各級財政、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原則,督促礦山企業按規定進行基金計提和使用,引導礦山企業邊開采、邊治理,邊計提、邊使用。
《辦法》明確,礦山生態修復基金計提以采礦許可證為單位,計提數額和時間根據相關方案審定的數額和時間確定,但第一次計提的數額不得少于基金總動態投資金額的20%。計提數額和時間無法確定時不得低于以下標準:一是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在3年以內(含3年)的,采礦權人應一次性全部計提基金并存入基金賬戶。二是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3年以上的,基金按年度計提,年度計提最低數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費用設計動態投資總額﹢土地復墾費用設計動態投資總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礦山生態修復基金使用范圍:一是礦山建設和開采引發、加劇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治理恢復和礦區群眾避險搬遷。二是礦山建設和開采造成含水層、植被、土壤、地質遺跡等破壞的治理恢復。三是礦山建設和開采造成的土地資源損毀等復墾工程。四是礦山生態修復工程勘查、設計、竣工驗收等。五是礦山生態修復監測和管護工程。六是符合要求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