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沖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砂石料火山石綜合整治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持續開展砂石料火山石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
全市范圍內的非法開采、加工、銷售砂石料、火山石等違法違規行為及違法犯罪活動。重點對中和鎮小甸地腳和百鶴墳石材加工片區、荷花鎮虎跳橋石材加工片區、團田鄉石材加工片區、和順鎮石頭山文星山場區域及周邊私挖亂采砂石料火山石及無合法手續的各類經營主體進行綜合整治。
二、整治措施
(一)對非法開采、加工、銷售及污染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及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關停和取締,并進行生態修復。
(二)對重點整治區域及周邊無合法手續的各類加工廠及小作坊,堅決拆除廠房、設施設備,清理剩余原材料及成品,實施生態修復。
(三)對拒不按時限停止生產加工、自行拆除清理的,依法依規采取強制措施。
三、時間要求
(一)私挖亂采點、亂堆亂放點必須立即關停、清理。
(二)重點整治區域及周邊無合法手續的各類加工廠及小作坊即日起必須停止拉運加工原料進入廠區,并于2024年4月1日起全面停止生產加工,自行做好拆除清理。
(三)不按上述要求關停、拆除、清理的,依法從嚴從重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所有企業、組織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整治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騰沖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