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制定出臺《江門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五章三十五條,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了規范,將于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對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處理,《辦法》提出,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進行分類,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辦法》第九條明確,建設、施工、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單位按照規定需要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應當依法取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未經許可擅自處理建筑垃圾的單位將依法受到處罰。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一是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二是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辦法》還明確,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如實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后,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備案部門。
對于群眾關注度較高的居民裝修垃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誰產生誰處理的原則,可以采用袋裝、桶裝等密閉化措施投放到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也可以按照規定排放到建筑垃圾轉運設施、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等指定地點。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人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人做好裝修垃圾處理活動。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便民原則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
《辦法》里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江門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等有關途徑對建筑垃圾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依法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為了強化對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管控的法制保障,《辦法》還對建筑垃圾的產生、運輸、消納與綜合利用的全流程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同時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全流程管控中應當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