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礦產資源法》修改專家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與會專家圍繞礦業的產業地位、礦業權的取得方式、礦業稅費的征收、礦產資源保障、礦產資源儲量等,就礦法修改過程中面臨的重點、難點、焦點、痛點問題開展了熱烈的討論。

中國工程院戰略研究咨詢項目《保障我國礦產資源安全政策的研究》項目組召集人、中國礦產資源與材料應用協同創新平臺秘書長陳宇清向與會專家介紹了項目研究進展和研討會的召開背景。研討會由《保障我國礦產資源安全政策的研究》項目所屬《<礦產資源法>修改建議》專題組負責人、礦業法治創新研究聯盟發起人曹旭升律師主持。
建議礦法修改努力完善制度
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和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flk.npc.gov.cn)分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截止于2024年1月27日。
礦政管理專家、自然資源部咨詢中心研究員李裕偉認為,現有礦業稅費綜合水平過高,應當梳理礦業稅費制度,論證礦業權出讓收益與資源補償費(已并入資源稅)之間的關系,不能重復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全面競爭性出讓導致空白地封鎖,礦業權出讓與找礦突破之間產生矛盾,建議保留礦業權取得申請在先方式,建議保障空白礦產地供應。
礦法研究專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特聘教授李顯冬認為,法治思維是系統思維,礦業立法的目的不是直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而是為了吸引社會投資,勘探先行,開發礦業,節省國家財政投入。非競爭性礦業權出讓一定要嚴格公開聽證等公平、公開、公正程序。
中國地質調查局原副總工程師王保良認為,礦業稅費的征收,應當區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礦產資源的保障不能僅強調安全,還要考慮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礦產資源儲量造假行為已經入刑,礦法和刑法的相應條款應當統一。
原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司長關鳳峻認為,建議礦法修改努力完善制度,盡量減少政策傾向,多說原則、少說具體,慎用刑罰,一些屬于政策措施細節問題不宜在礦法中規定,為礦業經濟的宏觀調控留有余地。可鼓勵新能源礦產、新材料礦產等的勘查開發,在礦權設置、礦業用地等方面給予傾斜。
中國礦業聯合會原常務副會長王家華認為,礦法的修改應當考慮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解決痛點,回應關切,出讓之前公權占主導,出讓之后私權占主導,礦業稅費應做總量控制,稅費綜合水平應有利于國際競爭,礦法不能代替刑法,礦法定原則,條例來細化。
建議法律規范原則性要更強
自然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張應紅認為,礦業權實行登記與許可,增加了管理環節且存在兩者如何協調的問題,礦業權權益保護涉及多部門交叉管理問題。礦產資源種類多、情況不一,其管理需要分礦種考量。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副書記兼副局長任輝認為,下一步需要修訂的《煤炭法》和《礦山安全法》如何與《礦產資源法》協調互補需要重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障與保護的關系一定要處理好,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生態修復、環保、保護區等問題,需要處理好長遠和當前、立法與一定時間政策支撐的關系,礦法與礦業產業之間的調整關系需要深入思考。
中國黃金集團資源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劉鳳新認為,礦法屬于礦產資源類法律的上位法,建議法律規范原則性要更強,具體操作性規范應該由配套法規或規章來規定。另外,經過實踐,看準的寫進去,看不準的不寫。礦業權的出讓方式,可以競爭性和非競爭性相結合,由國務院具體規定。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人鞠建華認為,中央對礦產資源的定位非常明確,即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礦法修改中應充分體現出來,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實踐的經驗,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要保護好國家和礦業權人的利益,才能促進礦業繁榮發展和保障資源供應安全,解決好礦業開發和營商環境問題,充分考慮到地質工作和礦業規律,特別是礦產勘查開發的特點,使得社會資本對礦業投入有信心。
陳宇清表示,礦產資源儲量造假問題、非法采礦罪擴大化問題、非法占用農用地問題制約礦業發展,建議在礦法中有所規制,希望與會專家一如既往地支持項目組和專題組的研究工作。
曹旭升建議,抓大放小、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希望與會專家圍繞關鍵問題,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的具體條款,會后向專題組提出書面修改建議,然后由專題組匯總并征詢各方意見之后,通過有關部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具體的礦法修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