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治理是垃圾分類和治理的核心課題,也是美麗城市建設的難點和堵點。近年來,江蘇省南通市緊緊圍繞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目標,在省內率先出臺《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做到以法規為引領,系統施策、多措并舉,初步實現了制度設計體系化、全程管理規范化、終端處置標準化、資源利用科學化、綜合執法常態化,開創了建筑垃圾治理新局面。
《條例》制定背景及主要內容
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范圍不斷擴大,各類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小區改造及居民裝潢產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收集、中轉、消納、處置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分類不到位、清運不及時,隨意堆放、偷倒亂倒現象屢禁不止,成為城市管理工作的難點、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
為了進一步提升建筑垃圾管理績效,強化法治保障,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積極爭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支持,推動開展建筑垃圾治理立法工作。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南通市取得立法權后第二部地方立法,也是全省第一部建筑垃圾專項地方性法規。
在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方面,《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排放建筑垃圾的相關義務和責任,并規范裝飾、裝修垃圾的排放活動,實行排放許可。在建筑垃圾的運輸管理方面,規定了建筑垃圾的運輸主體、運輸車輛和運輸要求,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核準的條件進行了明確,將建筑垃圾服務資質納入行政許可。在建筑垃圾的消納管理方面,對建筑垃圾的回填、中轉調配、資源化利用和填埋等消納活動進行了規范。在監督管理方面,規定了城管、建設、水利、交通、房管、公安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分工,強化誠信管理,將建筑垃圾處置信息情況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和應急機制。《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和幅度設置處罰條款。
以《條例》為引領的治理實踐
構架整體鏈條。市政府制訂《關于貫徹落實〈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的實施方案》《南通市建筑垃圾治理試點實施方案》系列文件,圍繞建筑垃圾治理關鍵環節,從加強源頭分類、處置核準、運輸監管、資源利用等方面明確具體標準和工作要求,構架完善整體鏈條,建立較為完整的工作體系。
優化核心環節。出臺《南通市市區新建成品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最大限度減少二次裝修。印發《市區建筑垃圾臨時堆場設置及管理規定》,為后端充分資源利用創造有利條件。出臺《南通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企業資質審驗工作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牽頭市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聯合實施運輸企業資質許可。出臺《關于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著力關鍵支撐。編制《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規劃》,固化中轉調配場、資源化利用處理設施空間布局。出臺《關于推行全密閉智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工作方案》和《南通市全密閉智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規范》,推廣使用新型全密閉智能建筑垃圾運輸車。
運用《條例》嚴執法
推動聯動執法。印發《違法運輸建筑垃圾聯合整治工作方案》,整合城管、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執法力量,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協同作用,多方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常態化組織市、區、街三級城管部門開展聯動整治。組織縣(市、區)城管部門實行跨區聯動,交叉執法。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車輛一律先行暫扣,統一移交屬地城管部門進行查處。
開展專項執法。組織對未經許可開展建筑垃圾處置的違法行為專項打擊,依法關停取締了10多家“散亂污”企業。組織開展未密閉運輸、車身不潔、帶泥上路等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印發《關于開展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針對跨省偷運偷倒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開展專項執法。
堅持全時全域執法。針對后半夜違法運輸建筑垃圾現象,組織開展“零點”行動。從夜間11點開始巡查,實現巡查全時段、全覆蓋。注重城區執法向鄉鎮地區執法延伸,扎實推進執法力量下沉,推行“鄉鎮吹哨,城管報到”共治共管機制,著力扭轉建筑垃圾治理在基層鄉鎮缺位現象,為實現城鄉一體治理提供保障。
完善《條例》再提升
伴隨上位法修訂、城鎮一體化進程加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向鎮街下沉等形勢發展需要,南通市對《條例》進行修訂。新版條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擴大適用范圍。將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及執法管理活動從原來的市區中心城區、縣(市)城區范圍向建制鎮范圍延伸,逐步推進建筑垃圾全域管理,進一步擴大了條例適用范圍,強化各級生態保護責任。
優化審批程序。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眾辦事,精簡了建筑垃圾處置(運輸)企業許可的申報材料,將原來的10項申報材料精簡為5項,精簡率高達50%,在辦理程序方面,簡化為一證許可,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加大處罰力度。對行政處罰幅度進行了調整,特別是將“在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置或者批準地點以外的場所消納建筑垃圾”“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調整為100萬元的罰款;“委托未經許可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調整為10萬元罰款;“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調整為20萬元罰款等。進一步提高《條例》威懾力,增強各類主體守法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