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發布《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規定: 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礦業權范圍在省財政直管縣的,中央、省、省財政直管縣按40%、40%、20%的比例分享。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按2∶8比例分享。 實施資源稅改革。在礦產開采環節,按照清費立稅的要求,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不再單獨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同時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范稅費關系。 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現行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由礦山企業單設會計科目,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入企業成本,由企業統籌用于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