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員工跳槽、自行創業導致技術泄露的專利權屬糾紛呈高發態勢。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原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利于保護和促進知識創新,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同屬廢棄物處理設備制造公司,經營范圍高度重合。楊某等人系原告前員工,2015年9月離職,現為被告股東(發起人)。被告2015年10月提出實用新型專利“一種液壓剪切破碎機”的申請,發明人為楊某等人。原告認為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應屬于原告所有。市一中院審理認為,訴爭專利屬于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應歸屬于原告。此外,商標權是企業的重要產權和資源,其價值在于保護經營者的商譽,保障消費者購買意愿的正確表達,維護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近年來,各類“搭便車”的現象層出不窮,利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宣傳本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還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第18個“4·26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即將來臨之際,天津一中院召開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7年知識產權審判基本情況及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據介紹,2017年,一中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433件。其中,著作權類案件244件,占56.35%;商標類案件81件,占18.71%;專利類案件69件,占15.94%;技術合同類案件20件,占4.62%;不正當競爭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19件,占4.39%。案件主要呈現出四個特點:一是具有鮮明的區域經濟特征。該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多與機械、化工等傳統的重工業、輕工業和醫藥等產業基地特色相關;二是技術類案件涉及的企業多屬傳統制造行業,主要系機械制造類專利技術糾紛;三是新技術引發的糾紛不斷涌現,因新技術、新經濟樣態引發的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在知識產權審判中有所體現;四是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糾紛層出不窮。因員工跳槽、自行創業導致專利權屬糾紛呈高發態勢,科技創新型企業易喪失職務發明的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