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今年5月1日實施
《鞍山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實施。此前該《條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召開的鞍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0日召開的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礦產品開采和加工一直是鞍山市重要的支柱產業,大規模的開采和開發利用已有半個多世紀,對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伴隨礦山生產規模的不斷擴大,也帶來了一些不容忽視的生態環境問題,此《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將全市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活動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對實現全市礦山綠化建設目標,以及深入貫徹“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具有深遠意義。
該《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條例》共33條,條例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是指對因礦山勘探、開采造成的山體植被破壞和土地挖損、塌陷、壓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采取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等工程技術及生物措施進行的治理恢復活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礦山,包括新建、生產、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的停產、閉坑及廢棄礦山的綠色植被恢復等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該《條例》強調,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工作機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突出生態功能,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進行系統植被修復,整體保護,因礦施策、因地制宜,重點恢復綠色植被,在具備條件的區域,兼顧生態景觀建設。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采礦權人未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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