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3月10日,我廳印發了《江西省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實施辦法》(贛自然資規〔2020〕1號)(以下簡稱《辦法》),文件的出臺將保障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在我省落地實施,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礦山生態修復新機制,提升我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能力。為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25日,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部署要求,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長江經濟帶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通知》,要求對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10公里范圍內廢棄露天礦山生態環境破壞問題進行綜合整治。2018年7月28日,江西省委、省政府頒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加快推進全省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凈增礦山恢復治理面積”也納入到各省政府2018年度生態文明建設評價考核指標。
礦山生態修復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深入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實施方案》(中辦發〔2017〕57號),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的現實要求和必然選擇。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提出政策組合拳,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吸引社會各方參與礦山生態修復。為確保文件相關政策在我省落地實施,解決我省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問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我廳組織制定《辦法》,以此激發我省礦山生態修復的活力、增強全省生態修復的動力。
二、起草過程
我廳從2019年5月啟動《辦法》編制工作,系統梳理了引入市場化機制推動礦山生態修復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明確了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總體方向。并結合陜西、山西、河南、山東、浙江等省內外實踐,明確了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政策著力點。6月-12月,就《辦法》分別向省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11個省直部門,11個設區市人民政府,11個設區市自然資源局征求了意見,并召開了由江銅集團有限公司等礦山企業,市、縣自然資源局共同參與的專家研討會。9月11日,在我廳官方網址征詢公眾意見。
12月25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文件,《辦法》經與部文件充分銜接,強化了國土空間規劃對礦山生態修復的基礎管控,增加了農村集體經濟自主組織生態修復,加強了市、縣人民政府對修復土地開發供地的能動性,調整廢石綜合利用參照采礦權繳納出讓收益規定以及增加了具體組織實施等內容,形成了《辦法》。
三、意見采納情況
《辦法》征求了省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財政、水利、農業農村、住建、應急、林業、文旅、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昌支行11個省直部門,以及11個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意見,共收到30條意見,其中采納意見20條,不予采納意見5條,無意見5條。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二條。第一章:總則為一至七條,明確了《辦法》的目標、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加強綠色信貸支持、項目統籌及收回國土使用權等內容;第二章:開展礦山調查為八至九條,對開展礦山調查,涉及地類變更、永久基本農田調整作了要求;第三章:差別化供應土地為十至十五條,分別闡述了修復土地發展旅游產業,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產業,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擬作為國有農用地,以及集體建設用地等不同情形下的供地政策;第四章:盤活存量用地為十六至二十條,明確了非耕地修復為耕地,在采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產生的土地指標交易規定,以及礦山企業國有建設用地改經營性用途的要求;第五章:土石料綜合利用為二十一至二十三條,對修復工程產生的土石料作了具體規定;第六章:組織實施為二十四至三十條,對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方案編制、審批、實施作了具體要求;第七章:組織實施為三十一至三十二條,對歷史遺留廢棄礦山定義、文件有效期作了解釋。關鍵內容如下:
(一)開展礦山調查。《辦法》要求各縣級自然資源部門開展礦山調查,查明礦山利用、權屬及合法性狀況,并進行宜耕、宜林、宜建等適宜性評價。對確實無法恢復原用途的農用地,允許按規定變更為其他類型的農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規定進行調整補劃。
(二)差別化供應土地。《辦法》明確在礦山修復土地發展旅游產業,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利用礦山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發展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產業,可以劃撥方式供應,也可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地;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的,可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以公開競爭或協議方式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
(三)盤活存量用地。《辦法》規定將廢棄礦山損毀的非耕地修復為耕地的,或者對損毀的耕地實施土地整治提質改造的,可形成新增耕地指標、新增產能指標用于耕地占補平衡;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和正在開采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滿足礦山企業及縣域自用后,建立省級生態修復節余指標庫,整體在省域內調劑使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下,礦山企業可按規定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
(四)土石料綜合利用。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進行回收。除工程自用外,剩余的廢石可納入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外進行銷售,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五)組織實施。《辦法》提出以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應編制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方案。方案應包括需立項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土地整治等項目列表、基本信息以及轉為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方案等內容,并附相關項目立項材料。方案經批復后相關項目一并得到立項批復。項目立項后編制生態修復項目規劃設計,確保礦山生態修復項目規劃設計科學合理,礦地資源得到綜合利用。
《辦法》還強調建立修復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積累制度;開展項目績效和信用評價;加強礦山修復形成的農用地質量、礦山土石料利用的監管;對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在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之前,不得調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解 讀 人:王東倉
電 話:0791-867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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