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煤廠煤塵爆炸火災等十三類事故簡介及應急處置
根據對選煤廠人身傷害進行的危險源評估結果,人身傷害事故歸為觸電、灼傷、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雷擊傷害、溺水、凍傷、意外傷害、起重傷害、容器爆炸、煤塵爆炸火災等十三類,下面逐一進行分析。
一、事故簡介
1、觸電事故
由于廠房為金屬結構,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可能發生觸電事故。
電纜絕緣減低或電纜破損芯線外露;電器設備存在缺陷,且保護接地失效;不按規程、制度要求,違章操作電氣設備;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2、灼傷事故
在接觸火源或發熱物體的作業過程中,如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就會造成灼傷事故。
3、物體打擊事故
在多層生產作業場所而且為格板結構,如果設備維修、防護存在缺陷或人員誤入警戒區,均可能會導致被物體打擊的事故發生。
4、機械傷害事故
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如果違反操作規程或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就有可能造成機械傷害。
5、車輛傷害事故
在車輛作業過程中,如車輛超速或瞭望不夠、與煤管、作業人員配合不好等,都有可能發生車輛傷害事故。
6、高處墜落事故
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如果違反作業規程或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或防護設施存在缺陷,就有可能造成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
7、雷擊傷害事故
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就由可能發生雷擊傷害事故。
避雷器故障;避雷網接地不良或斷開;雷雨天氣在室外作業;避雷設施被雷電擊毀,失去防護使用。
8、溺水事故
在汛期,雨水大量涌入返煤地道等生產作業場所,或在應急救援過程中不慎墜入濃縮池水中,就有可能導致溺水事故的發生。
9、凍傷事故
在雪災、寒冷天氣情況下作業,如果個人防護不到位,或在應急救援過程中防護不到位,就有可能導致凍傷事故的發生。
10、意外傷害事故
在生產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可能導致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行走或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不穿戴個人防護用品,或防護用品穿戴、使用不正確;酒后或疲勞不上崗;爬梯固定不牢,或防護有缺陷;作業平臺或建筑物倒塌;地面溝、井防護有缺陷;從事身體不適應的作業內容;其他突發事件。
11、起重傷害事故
在起重作業過程中,若干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操作或防護不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可能發生起重傷害事故。
違章使用不完好的起吊設備或起吊設備維護保養不到位,在吊裝過程中鋼絲繩卡死或斷裂;吊裝過程中,起吊過猛造成物體重心不穩在空中擺動而傷人;起吊噸位超負荷;操作不當,人站在危險位置或吊裝物捆扎不牢;起吊過程中指揮混亂;起吊過程中,不設置工作警戒標志,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風力大于六級以上及惡劣天氣進行起重吊裝作業;不熟悉起重操作規程,違章操作(如斜吊拉設備)。
12、容器爆炸傷害事故
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如果違章操作或其他原因,會導致加壓濾機缸體、高壓風包及相關管路、氧氣、乙炔瓶等爆裂或爆炸,就有可能造成容器爆炸傷害事故。
13.煤塵爆炸火災傷害事故
在煤塵濃度達到爆炸界限的場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就會導致煤塵爆炸火災傷害事故。
用電設備負荷超出供電線路額定值,且線路保護失靈;導線、插頭、插座破損,造成線路短路;避雷網接地異常或斷開;變配電、用電設備異常,發生爆炸起火;人為帶入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火種進入瓦斯超限的場所;煤塵自燃;使用電氣焊;膠帶機托輥故障,與膠帶長時間,摩擦過熱,引燃煤塵或引燃膠帶;設備進行中因摩擦或碰撞產生火花;電器、身邊產生火花;遭受雷擊;受煤電及原煤堆場煤炭自燃;其他未進行控制的火源。
二、事故影響范圍
一旦發生觸電、灼傷、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雷擊傷害、溺水凍傷、意外傷害、起重傷害、容器爆炸、瓦斯、煤塵爆炸火災等事故,就會對人員造成身體傷害。輕者會造成燒傷、灼傷或皮膚、軟組織損傷,重者會造成骨折、身體局部功能障礙或喪失部分功能,甚至會造成殘疾或死亡等后果。
1.觸電事故常發生在操作、檢修機電設備的場所,影響范圍主要是操作、檢修人員,人數一般在1~2人。
2.灼傷事故常發生在設備檢修的場所,影響范圍主要是從事設備檢修的人員,人數一般在1~2人。
3.物體打擊事故常發生在設備巡視、維護、檢修、吊裝作業的場所,影響范圍主要是維護、檢修、吊裝作業人員,人數一般在1~2人。
4.機械傷害事故常發生在生產作業現場、機械設備操作、維護、檢修的場所,影響范圍主要是崗位司機和設備檢修人員等,人數一般在1~2人。
5.車輛傷害事故常發生在原煤作業現場、材料、設備、配件等物資運輸的過程中,影響范圍主要是從事受煤坑上面的作業人員、采樣員、煤管、運輸的人員等,人數一般在1~3人。
6.高處墜落事故發生檢維修等登高作業的場所,影響范圍主要是從事登高作業的維修人員,人數一般在1~2人。
7.雷擊傷害事故常發生在每年5~10月的雷雨季節,影響范圍主要是室外作業的人員,人數一般在1~3人。
8.溺水事故常發生在夏季汛期,一般為每年的6~9月,影響范圍是一個或幾個生產系統、廠的生產作業或應急救援人員,人數一般在1~3人。
9.凍傷事故一般發生在冬季嚴寒降溫的情況下,影響范圍主要是外部管路及局部生產系統的作業或應急救援人員,人數一般在1~7人。
10.意外傷害事故可能發生在廠區的各個部位,影響范圍是進入廠區的所有人員,人數一般在1~3人。
11.起重傷害事故常發生在檢修機電設備的場所,包括大型部件的備用或更換以及重物吊裝,影響范圍主要是從事吊裝與設備的檢修人員,人數一般在3~4人。
12.壓力容器爆炸傷害事故一般發生在生產作業期間,殺傷力大,波及周邊范圍。容器爆炸的沖擊波與碎片的危害會導致爆炸點與周邊人員傷亡,建筑物受損或坍塌,影響范圍是爆炸點與周邊范圍人員,具體準確人數難以計估算。
13、發生煤塵爆炸火災事故,將影響到整個生產作業場所或廠,甚至影響到1-2個生產系統,影響人數在1-10人。
三、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廠長領導 統一指揮
各負其責 協同作戰
充分準備 快速反映
科學分析 措施果斷
2、應急處置的具體要求
(1)堅持以人為本原則
救援指揮的各種命令都應該建立在以人為本的原則上。以人為本,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首先組織無關人員撤離事故現場;第二應該以搶救現場傷亡人員為基本原則;第三應充分保護救援人員的生命,不能盲目救援。
(2)先期處置原則
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堅持屬地處置為主的原則,公司立即進行先期處置,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3)情況報告迅速、準確,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基層單位應在第一時間按規程程序報告。
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認真,不得主觀臆斷。
直接: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可直接上報,然后在按程序逐級上報。
(4)響應行動迅速有效
指揮小組接報后應立即啟動本預案,果斷準確地選擇方案。積極迅速地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各小組參與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指揮中心不宜發生可能發生偏差、誤解的命令,以免影響事故應急救援。
(5)權威性與靈活性結合原則
權威性是指事故應急救援現場總指揮發出的命令具有權威性,救援人員應服從并執行;靈活性是指在事故現場出現突發事件的情況下,救援人員臨時改變救援措施的變通形式。事故現場瞬息萬變,一般的小事故隨時可能轉變成爆炸、著火等重大惡性事故,危及現場救援人員,因此救援人員在進入事故現場后,應該適時根據現場變化情況,調整救援戰術。如與總指揮發出的命令有偏差,調整后應及時向總指揮匯報現場情況以及調整結果,以便進一步采取救援措施。
事故現場,原則上應堅持命令的權威性,遇緊急情況可適當采取靈活措施。
(6)“四不放過”原則
應急結束后,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的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
(7)在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報告后,凡在現場附近的應急小組成員必須立即奔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在現場采取積極措施保護傷員生命,減輕傷情,減少痛苦,并根據傷情需要,迅速聯系醫療部門救治。
(8)認真觀察傷員全身情況,防止傷情惡化。發現受傷人員有呼吸、心跳停止時,應立即在現場就地搶救。對傷員進行止血、包扎、轉移搬運傷員、處理急救外傷等。
(9)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給選煤廠負責人和安全部。
(10)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首先應立即與救護負責人取得聯系并交待現場有關情況,然后協助救護人員進行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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