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合理有序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福建省漳州市自然資源局決定公開通報2起礦產資源違法問題典型案例。
一是平和縣陳某某等人非法采礦案。2023年6月至7月期間,陳某某、曾某某、藍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平和縣安厚鎮非法開采礦產資源。2023年7月,平和縣自然資源局依法立案調查并扣押非法開采價值19.8萬元的礦產品;2023年11月,平和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嫌犯罪將案件移送平和縣公安局,2023年12月,平和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024年12月,平和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陳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5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曾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藍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分別追繳陳某某、曾某某、藍某某違法所得30萬元(已退繳3萬元)、9萬元、6萬元。扣押在案的礦產品56包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其余扣押在案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是高新區陳某某非法采礦案。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陳某某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九湖鎮非法開采礦產資源。2021年3月27日,漳州高新區自然資源局依法立案調查,經鑒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總價值23.77萬元。2021年3月29日,漳州高新區自然資源局以涉嫌犯罪將案件移送龍海區公安局。2021年4月,龍海區公安局立案偵查。2021年12月,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陳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繼續追繳陳某某違法所得25.21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的1824.27噸礦土;賠償地質環境治理修復費用17.7萬元;責令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漳州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