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是指國家以礦產資源所有者身份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收取的各項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收益(含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子項。
1986年3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從法律上明確了國家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2017年,國務院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明確礦產資源在出讓、占有和開采環節,分別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和資源稅。2022年1月1日起,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全面劃轉稅務部門征收。2023年,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將現行的絕大多數礦種在出讓環節“一次性躉交”礦業權出讓收益,調整為目錄內的礦種在出讓時先繳納成交價,再逐年按“銷售收入×收益率”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二、政策依據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二)主要文件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3.《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
4.《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
5.《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
6.《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
7.《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中礦產品銷售收入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173號)。
三、征收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為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繳費人。
礦業權人包括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
(一)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
1.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具體范圍為財綜〔2023〕10號文件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
礦業權出讓收益=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
銷售的礦產品與財綜〔2023〕10號文件計征對象不一致的,礦業權人應將實際銷售礦產品的銷售收入轉換為規定計征對象對應的銷售收入。礦產品銷售收入=礦產品銷售數量×礦產品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轉換系數。轉換系數適時調整,具體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按轉換系數參考標準。
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在出讓時征收競爭確定的成交價;在礦山開采時,按合同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成交價按起始價確定,在出讓時征收;在礦山開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2.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具體范圍為《礦種目錄》所列礦種外的其余礦種。
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競爭結果確定。
按協議形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
(二)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三)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四、繳費金額和時限規定
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合同等費源信息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及時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以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自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繳納的部分,由礦業權人向稅務部門據實申報繳納上一年度采礦權出讓收益,繳款時間最遲不晚于次年2月底。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占用費)由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逐年繳納。
五、預算管理
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