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布了《關于做好春節前后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理和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礦安〔2025〕4 號),對包括砂石礦山在內的各類礦山企業在春節前后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

通知強調,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包括砂石礦山在內的礦山企業在停工停產前,制定詳細且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明確停工停產的具體時間、范圍,以及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并確保各項措施得到認真落實。同時,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調度指揮和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變電所、水泵房、通風機房等要害場所的巡回檢查,保障供電、排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系統安全運行。尤其要注意的是,停產期間單崗作業人員要做好安全防護,嚴禁單人進入通風不良、頂板不完好等危險區域進行作業、巡檢,還要加強對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嚴格落實瓦斯治理和防滅火措施。
在復工復產方面,通知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首先,礦山在復工復產前,要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復工復產方案,并開展全面的自查自驗工作。包括組織各系統、各環節、各災種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全覆蓋隱患排查,仔細排查各系統主要設備運行情況,防止設備帶病運轉,同時開展崗前培訓工作,重點對新工人、新轉崗、新技術人員進行專項培訓,確保人員滿足安全上崗條件,強化復工復產前各系統、設備調試運轉期間的安全管理,保證人員、設備、作業環境符合復工復產條件。
其次,要嚴格履行驗收程序。對于自行連續停工停產時間不足1個月的礦山,由上級企業負責驗收,沒有上級企業的,由礦長組織驗收。而停工停產超過1個月的,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等被相關部門責令停工停產的,以及因自然災害或礦井災變等原因導致安全生產系統或巷道遭到嚴重破壞或封閉井口(采區)的礦山,必須經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按規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簽字手續后,方可復工復產。
另外,嚴格驗收標準也是關鍵。若礦山存在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技術管理人員配備不齊、礦山職工崗前未進行培訓、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未開展復工復產前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生產系統運行不正常,以及不具備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等情況,一律不得復工復產。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 “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 的原則,把好礦山安全生產 “第一關”,嚴防無序復產、帶病復產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對驗收把關不嚴的,將追究驗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也將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結合執法計劃對經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上級企業復工復產驗收通過的礦山進行抽查檢查。若發現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存在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等問題,將責令推倒重來,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若一個縣(市、區)、一個企業有2座及以上礦山未履行驗收程序和標準,將約談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督促對該地區和本企業所有礦山重新組織驗收。
此次通知的發布,旨在全力防范化解砂石礦山等各類礦山的重大安全風險,確保2025年春節前后礦山安全生產,為行業的穩定有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安全保障,也體現了國家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