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利部公布修改后的《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對比發現,《辦法》對集中停放采砂船舶離開指定地點作出明確要求。
水利部介紹,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公布第764號令,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為貫徹落實《條例》新要求,及時修改《辦法》十分必要。
《條例》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除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在可采區作業外,采砂船舶應當集中停放在沿江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負責管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地點。”
同時,《條例》調整了違反上述規定的罰款額度,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點集中停放或者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靠在指定地點,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轉移至指定地點”。原規定罰款額度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對此,水利部在修改后的《辦法》中對“確需離開指定地點”的采砂船舶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第十九條要求,集中停放的采砂船舶因修理、保養、采砂作業等正當理由確需離開指定地點,跨省級行政區移動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認;在省、直轄市內移動的,按相應省、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記者注意到,在今年6月水利部發布的《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跨省、市級行政區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其他主管部門出具移動證明;跨縣級行政區移動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其他主管部門出具移動證明;在縣級行政區內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管轄權的其他主管部門出具移動證明”。
由此可見,對于“省、直轄市內移動的”,最終交由當地制定具體規定,不再做統一要求。
《辦法》還明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為長江采砂的禁止采砂期,其中,長江寸灘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時,為長江干流三峽庫區段采砂的禁止采砂期;河道采砂許可證實行按可采區一船一證,并采用電子證照;長江采砂實行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砂石采運管理單信息納入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臺,以推進長江河道砂石全程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