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團伙為牟利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周邊非法取土采砂,形成了集開采、裝卸、運輸、銷售為一體的犯罪團伙,共非法采砂1.4萬余立方米,不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土資源嚴重流失,亦破壞當地建筑市場秩序。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吳某、羊某田、文某等13人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至3年不等,并處1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
文某團伙非法采砂7241立方米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間,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文某伙同楊某海、羊某田、馮某、李某任、李某強、莫某等人先后在昌江縣石碌鎮、十月田鎮等地非法采砂,由莫某收購后對外銷售牟利。其中,文某負責組織人員、對接買家做賬、統籌資金分配;楊某海負責打點關系、通風報信,為規避打擊提供幫助;羊某田負責找挖沙點及現場裝車、登記車輛數;馮某負責提供貨車運輸、調運貨車、疏通關系;李某任負責提供挖機挖沙及幫助馮某開貨車。每次挖沙后運輸至白沙黎族自治縣某攪拌站交由莫某收購,文某憑票據與莫某結算后,獲利由文某、楊某海及羊某田三人平分。
十月田鎮的挖沙點由李某強負責尋找,并負責現場管理、登記車輛及放風、帶路,該挖沙點的利潤由文某、楊某海、李某強平分。文某、莫某、馮某、李某任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46.7萬余元;楊某海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41.06萬余元;羊某田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32.39萬余元;李某強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11.4萬元。
該團伙犯罪事實多達14起,非法采砂共計7241立方米。經鑒定,上述采砂點開采對象為建設用砂,屬于礦產資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動中,文某等人獲利6千元至6萬元不等。2023年4月24日,文某、羊某田、馮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莫某、李某任、李某強、楊某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文某等7人分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案件審理過程中,文某等5人各預繳罰金2萬元,李某強預繳罰金1萬元。
吳某團伙非法采砂6794立方米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間,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吳某伙同湯某、羊某田、文某強、李某、黃某、林某等人先后在昌江縣石碌鎮、十月田鎮等地非法采砂出售。吳某、湯某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58.98萬余元;文某強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48.04萬余元;羊某田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27.18萬余元;李某、林某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31.79萬余元;黃某參與非法采砂銷售數額共計26.99萬余元。
該團伙犯罪事實多達6起,非法采砂共計6794立方米。經鑒定,上述采砂點開采對象為建設用砂,屬于礦產資源。在上述非法采砂活動中,吳某等人獲利1800元至4萬元不等。2023年4-7月,羊某田、李某、吳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7月5日,湯某、文某強、黃某、林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吳某等5人分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案件審理過程中,吳某預繳罰金15萬元,林某預繳罰金3萬元,黃某預繳罰金2.3萬元。
13人犯非法采礦罪被判刑
文某、羊某田、楊某海、李某強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采砂土后出售,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莫某明知文某非法采砂,在砂土采挖前與文某查看砂土含砂量并通謀進行收購,且收購砂土價值合計46.7萬余元,情節嚴重,應在該犯罪數額范圍內與文某等人以共同犯罪論處,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馮某、李某任明知文某等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仍受雇為其挖砂、運砂,為領取高額報酬參與非法采砂,與文某系共同犯罪,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吳某、羊某田、湯某、李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采砂土后出售,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文某強、林某、黃某明知吳某等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仍受雇為其挖砂、運砂,為領取高額報酬參與非法采砂,與吳某系共同犯罪,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羊某田、文某等1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