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湖北漢川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鄭某才等13人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對鄭某才等13名被告人進行嚴懲。主犯鄭某才、鄭某、劉某因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到四年二個月不等,共同退賠國家礦產資源損失580萬余元,并處罰金10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以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對因非法采礦產生的民事責任,鄭某才等3名主犯連帶賠償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生物資源損失和河道生態環境恢復費用697萬余元及司法鑒定費用8萬元,責令13名被告在孝感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1年底,被告人鄭某才、劉某、鄭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合謀共同出資購買一艘改裝的隱形采砂船用于在漢江盜采江砂。自2022年1月,三被告人雇傭采砂工操作采砂船以吸砂泵抽排的方式長期在漢江漢川段沉湖鎮魏夾水域盜采江砂,并采用自己駕駛運輸船或者雇傭他人駕駛運輸船在盜采水域現場裝載江砂運輸至漢川市沉湖鎮萬福碼頭銷贓。
經查,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該團伙將盜采的江砂運輸至漢川市沉湖鎮萬福碼頭出售后,銷贓數額累計6095559.72元。經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鑒定,漢江漢川段沉湖鎮魏夾水域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價值以可量化的生物資源損失和河道理論恢復工程費用表示,合計為約6977521元。案發后,13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鄭某才、鄭某、劉某等13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其中被告人鄭某才、鄭某、劉某、劉某2等9人情節特別嚴重,張某國、馮某、馮某華、肖某喜4人情節嚴重,上述13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決。
守護好長江母親河,人民法院使命在肩。漢江系長江流域重要支流,國家建立長江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嚴打涉砂犯罪,護生態安全、守河湖安瀾,既是一場攻堅戰,更是一場持久戰。漢川法院將堅持貫徹現代化環境資源審判理念,認真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嚴懲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犯罪行為,堅持刑事打擊與生態修復并重,筑牢長江流域漢江段生態安全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