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是河床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維持水沙平衡、生物多樣性
以及堤防穩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從中看到了“商機”
在黃河河道內非法采砂從而牟利
破壞了黃河流域河勢穩定和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某日晚,姚某某伙同董某某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和河道采砂許可證情況下,在風陵渡鎮古賢黃河灘河道內偷挖河砂三車共60余噸,董某某負責裝砂,姚某某負責運輸和銷售,后因所挖河砂含土過多,便將河砂倒在溝地。
經專業機構鑒定,姚某某與董某某非法采取的河砂每噸價格為16元,二人所偷挖的60余噸河砂折合價格約為960元。非法采砂地點位于古賢防洪工程下首以東300米處,其行為在影響環保的同時也會使河勢發生變化,形成橫河,嚴重影響河勢穩定,致使河水直接沖擊灘涂,從而造成灘涂河岸坍塌后退,極易對古賢防洪工程產生威脅。
案發后,芮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法采礦罪(董某某因犯非法采礦罪,已于2023年3月被芮城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向芮城法院提起公訴。該案審理過程中,芮城縣人民檢察院又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姚某某、董某某賠償已盜采的60余噸河砂價值損失約960元。
裁判結果
芮城法院組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姚某某、董某某自愿支付賠償金960元。2023年8月5日,芮城法院依法對上述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經審查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芮城法院于2023年9月10日依法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該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執行完畢后,對于被告人姚某某非法采礦的違法行為,法院審理認為,姚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姚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罰。綜上,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黃河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中華民族和中華文明賴以生存發展的寶貴資源。黃河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在黃河流域禁采區和禁采期從事河道采砂活動。違反該法規定,造成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以法之名,共護黃河,人民法院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體化辦案模式,一案雙審、雙管齊下,既懲治了違法犯罪,又快速解決了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有效填補國家礦產資源損失,保護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