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近日對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委員們指出,修改礦產資源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關于礦產權出讓制度改革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舉措,是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客觀要求,有利于推進礦產資源強國建設。
明確礦業權法律性質
在沈春耀委員看來,修訂草案一個較大的變化,就是在法律上引入了礦業權的概念,即將探礦權和采礦權統稱為礦業權。礦業權作為一種物權,是很重要的一類財產權利,但沈春耀注意到,當前在修訂草案中,既有礦業權人的表述,也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表述,多種概念均有出現,且在民法典中并沒有礦業權這一概念,而只有探礦權、采礦權的概念。他認為在法律中引入這一新概念時,需要進一步研究,將其界定清楚。
呂忠梅委員也關注到了礦業權問題,她認為,法律上應明確規定礦業權的財產權屬性,以此來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從定義來看,礦業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者授予的、在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并有權處置已經形成的礦業權,有權出售開采的礦產品。”呂忠梅指出,礦業權價值是依附于礦產資源之上的,是在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凈價值基礎上的增值,二者共同構成了礦產資源資產的價值。因此,尊重和維護礦業權的財產權,是加強商業性礦產勘查的一個核心問題。當前大部分國家都把礦業權作為礦產相關立法的核心內容,明確礦業權的物權屬性。我國在原國土資源部于2000年出臺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中也有類似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按照立法法“物權法定”原則,規范性文件無權對物權作出界定。因此,建議在礦產資源法中對礦業權的法律性質作出明確規定。
堅持生態保護優先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均提出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應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的觀點。
肖開提·依明委員提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堅持生態優先,做到和環境保護有機統一,要大力開展技術裝備創新,推進綠色礦山智能礦山公園建設,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礦業發展新模式。
沈政昌委員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一條中“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表述改成“促進礦產資源綠色、高效、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因為當前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已經成為各界共識,只有高效開發、充分利用才能做到保護資源、保護環境。
此外,他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四十條中“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礦區生態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進行生態修復”的表述改為“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礦區生態環境惡化的,采礦權人應當進行生態修復”。因為如今的礦山開采都是堅持在生態環境保護中開采,因此要把環境承載能力作為開發的前提和基礎,實現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
許達哲委員注意到,近期國務院印發的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中專門提到了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他建議修訂草案應吸納相關內容,在法律條文中增加礦山開采應滿足當地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要求。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
“加強礦產資源保護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宣傳普及對于加強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束為委員建議,應當在修訂草案中增加礦產資源保護宣傳的規定,可在第四條第二款中增加“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保護宣傳”的表述。
底青云委員也提出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的建議,要使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礦產資源法修訂的重要性,同時也可以對開展礦區生態修復保護環境等條款起到宣傳作用。宣傳主體不應局限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要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新聞媒體和志愿者共同開展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