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禁止亂挖濫采砂石土礦產資源規定
(2023年8月28日桂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砂石土礦產資源管理,保護山體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實現景觀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桂林世界級旅游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砂石土礦產資源的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砂石土礦產資源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砂開采依照河道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非法開采砂石土礦產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微信公眾號等。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被舉報行為,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四條 禁止在本市下列區域露天開采砂石土礦產資源:
(一)桂江、湘江、資江、洛清江、尋江、灌江、荔浦河、恭城河干流兩側岸線的直觀可視范圍;
(二)漓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華江、六洞河、大溶江、黃柏江、川江、靈渠、小溶江、淦江、甘棠江、潞江、桃花江、奇峰河、黃沙河、澗沙河、潮田河、興坪河、遇龍河、金寶河兩側岸線的直觀可視范圍;
(三)機場、高速鐵路車站、汽車客運站、旅游碼頭等重要交通設施以及國家4A和5A旅游景區的直觀可視范圍;
(四)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山體。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禁止露天開采砂石土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開采砂石土礦產資源,對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修復治理責任,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復治理工作。不能修復治理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林業和園林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組織對修復治理工作進行驗收。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水行政、應急、市場監管、林業和園林、供電、供水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建立聯動協同執法機制,強化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非法開采、買賣和運輸砂石土礦產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