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應急管理部管理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三定方案”已于近日公布,該機構為副部級國家局,并在地方設立27個礦山安全監察局。
10月9日,中國機構編制網公布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根據《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礦山安全生產(含地質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規劃、標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
(三)指導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制定礦山安全準入、監管執法、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和完善執法計劃,提升地方礦山安全監管水平和執法能力。依法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行政處罰、監督整改落實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負責統籌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保障體系建設,制定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完善技術支撐體系,推進監管執法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五)參與編制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指導和組織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統計分析和發布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和事故情況。
(六)負責礦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及推廣應用工作。指導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要進一步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為重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地方政府落實礦山安全屬地監管責任的監督檢查,嚴密層級治理和行業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治理體系,著力防范化解區域性、系統性礦山安全風險。推動地方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強化監管執法,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強化礦山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監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加強教育培訓,推進安全科技創新,提升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隊伍能力和素質。將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核查、檢驗檢測機構認證、相關人員培訓等事項移交給地方政府。
(九)有關職責分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下設機構(副司局級)包括:綜合司、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煤礦安全監察司、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司、事故調查和統計司、安全基礎司以及機關黨委(人事司)。
《規定》還明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機關行政編制10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2名(含安全總監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專員6名(其中正司局級1名)。
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局27個,行政編制2523名,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領導管理,具體機構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此外,另據10月9日公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應急管理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應急管理部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安全監管職責以及相應16名行政編制、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含1名正司局級安全生產監察專員),劃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