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職務侵占罪判決書顯示,一貿易物資公司業務員受公司領導指示與平煤股份(3.940, -0.04, -1.01%)田莊選煤廠的司磅員合謀,利用虛報噸數的方式侵占平煤股份的煤泥。司磅員稱前后共收取好處費60余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3年期間,河南省宇洋貿易物資有限公司的業務員張某某,受永利實業集團經理蔡某1(另案處理)、永利實業集團會計蔡某2(另案處理)的指使,與平煤股份田莊選煤廠購銷部原煤組司磅員李某某(已判決)合謀,通過利用李某某司磅員的職務之便,在宇洋物資購買煤泥的司磅過程中,采用手動調地磅、使用地磅遙控器調整地磅噸數、車輪“下磅”等多種作弊手法,減少過磅稱重重量,共同侵占田莊選煤廠的煤泥。
根據天眼查相關資料及判決書中資料顯示,張某某所在的河南省宇洋貿易物資有限公司的法人為蔡某2,蔡某2同時為永利實業集團的會計。
在此期間,張某某在宇洋物資報銷裝卸費等會計名目支出現金42萬元,在每次購買煤泥后按照侵占煤泥的數量及事先約定的比例,向李某某支付了42萬元人民幣的煤泥分成。
李某某在證詞中表示,蔡某1的公司大概給予了自己好處費有60多萬,有時通過銀行轉賬直接打款到自己的賬戶上,有時通過業務員張某某直接給自己現金。
而張某某在供詞中則稱,蔡某1告訴自己可以利用洗煤廠司磅員,通過虛報噸數來多拉些沒,隨后自己把李某某介紹給了蔡某1,至于如何虛報的自己不清楚,自己也沒有給過李某某現金,只聽說過蔡某1通過銀行轉賬給予李某某好處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某的行為已與李某某構成侵占田莊選煤廠資產的共犯,因此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