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發布《關于退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公告》,按照《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青海省環境保護廳印發〈青海省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建字〔2018〕961號)的要求,青海省將退還礦山企業繳存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一、各礦山企業即日起按照《通知》要求于2018年11月底前提交保證金退還申請,對正在利用保證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的企業,延期至2019年5月底。 二、申請退還保證金的礦山企業需提供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審批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退還申請書、繳納保證金轉賬憑證及收款單位收據復印件、企業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到青海省國土資源廳財務審計處辦理退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