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手續是砂石礦山審批的重要一環。日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出《關于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要求在東北、內蒙古地區提高開采礦藏項目使用林地準入門檻。
通知》要求:
新建花崗巖、玄武巖、石灰巖等石料生產加工項目不得使用重點林區林地;
新建的大中型礦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現有礦山改擴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內的林地;
要配合有關部門,切實淘汰關閉技術落后、污染嚴重、無后備資源的礦山開采和加工企業;
依法嚴厲打擊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超期限使用林地行為;
有關森林經營單位應當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合同,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履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義務的保證措施;
劃定勘查、開采礦藏和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重點林區范圍內依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國家公園、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劃定的國家級公益林地以及Ⅰ級保護林地為禁止建設區域。
據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原國家林業局發布的《國家林業局關于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占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