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山東省沭東新城、莒國古城、棚戶區改造等眾多工程項目相繼開工建設,伴隨如火如荼的城市建設,建筑用砂、石子等礦產資源需求量激增。受高額利潤驅使,莒縣偷砂盜采現象屢禁不止,不僅導致全縣重點工程建筑用砂石供應緊缺,更使生態環境遭到不可逆性破壞。
如何守護好我們“看得見山,望得見水”的美麗家園?2018年開年,結合莒縣情實際,《莒縣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出臺,16條管理細則,條條擲地有聲,讓莒縣礦產資源管理有了“硬約束”。
河砂管理劃定“硬杠杠”
嚴格規劃管控。
按照“服從規劃,總量平衡,注重生態”原則,合理劃定可采區、禁采區,確定汛期禁采期,并制定具體采砂規劃。
嚴格采砂行為。
禁采區和禁采期內禁止從事采砂活動,經審查同意的河道清淤采砂,先由國有企業清運到指定地點,經評估后依法公開出讓,嚴禁所在鄉鎮街道私自處置。
嚴格河砂買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無合法采礦權的單位和個人開采的礦產品。對日常發現采運到其它地點存放的存量普通建筑用砂,由轄區政府清理核查,對來源不合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建設有把“硬尺子”
劃定兩個區域。
4個區域內設定禁采區,不再新設采礦權,對已設礦山依法關閉,并進行生態治理修復;對礦產資源較為集中、資源稟賦和開發利用條件較好的區域,依法設立3處集中開采區。
推進礦山整合。
對安全距離不足300米的相鄰礦山,原則上按同一采礦權人原則進行整合,重新編制礦山開發利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重新設定“正負零”治理標線,邊開采邊治理。
礦山分類處置。
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且有資源量的礦山,依法辦理采礦延續手續;鼓勵具備相應資質的國有企業通過參股、購買等方式,參與余量資源開采。對因政策因素需實施關閉的礦山,可通過政府回購、等量置換等方式退出。
規范礦山開采。
采礦權人應規范開采行為,并依法接受社會監督。采礦權人應當自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后進行建設或生產,逾期不進行建設或生產的,采礦權到期后,原審批登記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收回采礦許可證。
嚴格礦山監管。
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履職盡責有了“硬指標”
按照“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的原則,各鄉鎮街道承擔轄區內的礦產資源屬地管理職責,對轄區內礦產資源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負總責;縣綜合執法、國土、水利、沭河管理所、公安、環保、安監、綠化辦、住建、交通運輸、公路等縣直部門嚴格履行部門職責,壓實共同監管責任,形成聯合執法高壓態勢,確保全縣礦產資源開采利用秩序持續向好。
責任追究有了“硬制度”
國家公職人員、基層黨員干部非法參與采礦、采砂活動,或者為非法采礦、采砂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一經發現,嚴肅依法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禁社區村委會及自然村經濟合作社以任何名義私自將本行政區域內荒山、荒灘或其它土地對外承包用于非法采礦(砂)。對確需土壤改良抽砂換土的,要經村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同意,報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備案,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土壤改良工程抽取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納入礦產資源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處置,縣綜合行政執法、國土資源等部門嚴格實施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