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發出通知,決定開展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試點工作。試點礦種為露天開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礦產;試點對象為開采完畢后能產生建設用地,并有明確礦地利用方向的已設或擬設采礦權。 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是指露天開采礦山采礦權人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和礦山開采后形成的土地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高效利用的資源統籌開發利用模式。 據悉,試點將立足浙江省砂石資源稟賦和山地資源優勢,通過優化資源配置、優化開發布局、優化開發模式、優化管理方式,為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建設、綠色產業發展等提供新的發展空間,探索出一條礦地融合發展的資源開發新路子。 浙江廳明確了試點鼓勵政策:對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條件較好但未納入礦產資源規劃的試點采礦權,位于規劃開采區內的可補劃開采規劃區塊、位于規劃限采區的允許調整規劃;不受采礦權總量指標控制;符合采礦權協議出讓條件的,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根據礦產開采終了后的最終土地利用方式,確定最終邊坡不需要治理的,可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享受有關用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