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為礦產資源保護立法啦!昨日,鞍山市人大舉行發布會,宣布《鞍山市礦產資源保護條例》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為典型的資源型城市,礦產品的開發利用,一直是鞍山市的支柱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比重。但是長期以來,礦業生產在創造巨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資源浪費等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問題。2016年,鞍山市第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王福亮等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開展鞍山市礦產資源立法的議案》。市人大常委會將《鞍山市礦產資源保護條例》確定為2016年立法計劃項目,歷時兩年時間,制定出臺了這部地方性法規。立法重點確定在礦產資源保護方面。
明確規定職責和相關措施
該法規對鞍山市多年來礦產資源管理經驗和教訓進行了全面總結,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原則及重點內容進行了規定,針對鞍山市鐵、菱鎂、滑石、玉石等重點礦種,分別從重點礦種要編制專項規劃和鐵礦開采要注重保護自然地理風貌兩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條例分別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做出明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在礦產資源保護中的主要職責。進一步明確了礦產資源綜合用和礦山環境治理的相關措施。
條例強化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體責任。同時,考慮到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法能力和權隈不足,參照外地做法,總結鞍山市實踐,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協助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進行現場制止、依法調查取證,對涉嫌犯罪的行為直接開展調查。
禁止只追求短期效益
條例規定,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規章制度,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應當達到礦山設計要求。禁止采富棄貧、采厚棄薄、采易棄難、亂采濫挖、破壞或者浪費礦產資源。對能夠利用的共生、伴生礦種,應當綜合開采、利用。暫時不能開采、利用的礦產資源和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條例規定,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的原則,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和實行土地復墾費用預存金制度。
拒不恢復治理將被拉入黑名單
針對鞍山市礦山環境破壞嚴重,歷史欠賬多治理難度大的問題,條例規定,采礦許可證期滿不再申請廷續或者因資源枯竭需關閉的礦山,應當在采礦活動結束前一年,向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閉坑地質報告和有關資料,完成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和廢石。排放污染物的,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要求。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避免和減輕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防止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污染。對因采礦而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復墾利用。
對條例實施前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由礦山所在地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督促責任人依法恢復治理;責任人滅失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恢復治理。條例同時還眀確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應當達到的標準及驗收條件和程序,以及礦山企業應當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情況作為礦山企業信息社會公示的重要內容和抽檢內容。
對拒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在建礦山、生產礦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相關企業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名單。采礦權人不按照規定閉坑,按照其礦山規模和開采方式以及對地質、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