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訊:為使自已所在的公司購銷業務獲得方方面面的“關照”,貴州省某選煤有限公司股東黎某在三年時間內與柳州某物資貿易公司(國企)經理頻繁“對接”,共計送上賄賂款近百萬元。日前,經指定管轄,廣西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了此案,黎某因涉嫌行賄事實被起訴。
2004年初,昆明鐵路局下屬國企云南某實業有限公司與犯罪嫌疑人黎某共同出資成立貴州某選煤有限公司(后變更為貴州某實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其中黎某占股30%,并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
2004年至2007年,黎某先后以貴州某選煤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某實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其為這兩家公司的實際股東)與柳州某物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開展煤炭購銷業務。
在開展煤炭購銷業務過程中,為了在供煤數量、供煤價格、款項結算等方面得到柳州某物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沈某的關照,二人頻繁在柳州的某賓館或貴州的某酒店內“對接”,共計15次送給沈某90萬元人民幣的賄賂款。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黎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第389條,涉嫌行賄罪,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