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礦采礦權簡化審批的指導意見》(內國土資字〔2015〕483號),為積極開展鄂爾多斯市普通建筑用砂采礦權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出臺了《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開展普通建筑用砂采礦權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改革工作全面展開。
一是簡化了普通建筑用砂采礦權申請要件。將普通建筑用砂儲量核實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合并成“開發利用與保護綜合方案”;不再編制采礦權評估報告,實行建筑用砂基準采礦權價款制度;辦理采礦許可證時要求礦山所在地旗區環保部門出具相關意見,涉及安監、水利水保等部門的意見已不作為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前置審查事項。此項改革,平均為礦業權申請人縮短辦證時間6個月,減少各類費用近10萬元。
二是實行年度普通建筑用砂采礦權設置計劃的原則。各旗區要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原礦業權設置方案和普通建筑用砂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以及市場需求和已有建筑用砂采礦權的數量及分布范圍,合理制定下一年度采礦權設置計劃。總的原則是各旗區非煤礦山采礦權總數必須保持逐年下降、生產裝備逐年提升趨勢。生態脆弱區、開發后嚴重影響人民生產生活的區域和國家規定的“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不得設置建筑用砂采礦權,對“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已經設立的建筑用砂礦山,采礦權出讓年限到期后,不再辦理延續手續。
三是嚴格準入,規范管理。在新設建筑用砂采礦權的準入條件上,對不符合辦礦相關政策條件的,堅決不予申報辦理。對符合建筑用砂采礦權設置條件的,必須提高準入門檻,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和自治區、市、旗區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有關開采規模要求。對現有市發證各類非煤礦山,特別是普通建筑材料用磚瓦砂石類礦產采礦權,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準入門檻以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的通知》(內安監發〔2015〕29號)有關要求進行清理整頓。
四是強化建筑用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礦山開發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要求必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開發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宜于生態恢復的地表土資源,并為后續治理留有足夠空間,不得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式進行掠奪式開采,造成礦山地質環境難以恢復治理。市、旗區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做好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履行好相關礦山地址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