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建筑垃圾也在逐年遞增。以往產生的建筑垃圾大多是槽土回填、堆山造景。但現在情況不同了,有限的發展空間,使得可供建筑垃圾堆放的地域越來越少,很多城市已出現建筑垃圾無處可填可堆的狀況。而隨意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僅侵占土地、污染環境,同時也是巨大的資源浪費。對此,城市管理者要有清醒的認識:建筑垃圾妥善處置是城市發展到一定階段必須解決的問題。借鑒國外發展經驗,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不僅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無序堆放帶來的危害,而且能變廢為寶,提供新的建筑材料回用于城市建設,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那么,如何對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在管理制度設計、標準體系完善、政策支持引導、市場運作實踐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呢?為此,記者采訪了中國城市環境衛生協會建筑垃圾管理與資源化工作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陳家瓏、北京市渣土資源化處置協會會長楊凱、廢棄物資源化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教授孫可偉。
陳家瓏:理順“本末倒置”的處理產業鏈
按原建設部2005年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筑垃圾被定義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在我國,建筑垃圾會經過“一拆、二揀”的洗禮。一拆指專業或非專業的拆除公司將廢墟建筑中有用的門窗、設備、材料、燈具、鋼材等取出,自行處理;二揀,是指拾荒大軍自發將零星鋼筋、整磚、木材、塑料、紙張、布等一切可以作廢品出售的物件揀走。剩下的碎磚瓦、土、混凝土和砂漿塊就成為“純凈”的建筑垃圾了。這些“純凈”的建筑垃圾再被運到堆放點棄置。由于運輸成本提高、運距延長,而運費結算是按噸(車)包干,運輸企業為保本或爭取更大利益,就近隨意傾倒,非法填埋點隨之而生。
在建筑垃圾處理產業鏈條中,拆除企業是有利潤的,還出現了向建設開發單位倒貼爭利現象;產生建筑垃圾者不但不用付出成本,反而可以賺錢;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往往得不到原材料。“誰產生誰負責”的制度設計被如此的“產業鏈”弄得本末倒置。
鑒于此,我國要立法加大建筑垃圾違法處置的成本,從源頭上“卡緊”建筑垃圾無序處置和隨意傾倒,從制度設計上調整建筑垃圾拆除、運輸、處置環節的利益分配,促進資源化利用產業的發展和壯大,協調好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防止低水平生產造成新的污染。當前,無論是立法層面還是政策制度設計的層面,都缺乏對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的要求。
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三款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中加上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的要求。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強化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的原則,提高違反規定的處罰力度,特別是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要大幅提高,同時要細化“誰產生誰負責”原則的可操作性,讓該項制度落地。
在制度設計層面,分4個方面推動資源化處置:一是在建筑報廢拆除審核制度中增加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的相應要求,實行保證金制度。二是在《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預算定額》中增加拆除階段的建筑垃圾處置費用預算。三是在政府出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應明確強制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比例,在其他工程中,要出臺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優惠政策和獎勵辦法。四是設立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行業準入條件,構建拆除、運輸和處置一體化的特許經營制度。
建筑垃圾再生的基本形式是再生骨料、粉料,繼而可以作為天然砂石、土資源生產各種再生磚(砌塊)、路用無機混合料及路用制品、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漿、水泥、填充用混凝土等各種建材產品。建筑垃圾作為一種新型資源使用,可節省大量的天然資源,保護環境,具有顯著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
可以說,建筑垃圾經過資源化處置,95%以上可成為工程建設的原材料并能應用在建設工程中去。世界上發達國家均早已把建筑垃圾作為一種建材資源開發利用,已形成一種新產業。但我國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的產業化進程比較緩慢,建筑垃圾資源化率(拆除建筑垃圾制成再生建材再應用到工程上的比例)不足5%。
建筑垃圾資源化開展較早的城市有邯鄲、深圳、許昌、昆明等城市。但全國情況并不樂觀。我國已建成并具備年生產能力在100萬噸/年以上的生產線約有20條左右,由于原料供應得不到保證、處置成本過高、產品應用渠道不暢等問題,生產達不到設計能力,有些企業處于停滯或半停滯狀態,只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環節的企業基本不能盈利。另外有百余家小企業是根據各地不同情況的市場規律自發興起,能夠盈利,但存在設備簡單、產品質量不穩定、產生環境二次污染等問題。
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缺乏全面的應用技術與工業化示范的研究,特別是缺少建筑垃圾處置工藝與裝備的適用性研發與設計。雖然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標準基本完備,但生產和施工標準(工藝流程)是個空白,來源無分類標準,造成處置成本、產品質量標準不同。每個建筑垃圾處置企業往往都各自為戰,企業的生產工藝與設備大都照搬機制砂石的工藝與設備,在生產中出現各種不適應狀況。這些影響了資源化處置企業可持續發展,產業化進程緩慢。
就標準體系而言,應盡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標準建設,完善建筑廢物拆除、分類、運輸、再生建材生產與應用等標準規范,打破產業化進程中的技術壁壘。
目前,急需修訂《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術語》、《建筑垃圾固定式處置企業技術條件標準》、《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清潔生產技術要求》、《建筑垃圾移動式處置技術規程》和《施工和拆除建筑垃圾技術規程》。
楊凱:建筑垃圾資源化是一次“革命”
要真正實現建筑垃圾資源再利用,必須打破現有的利益格局,就如同一次革命。
就北京市而言,對建筑垃圾(渣土)的治理可以說是非常重視的。自2007年至今,多次開展嚴查建筑渣土私拉亂卸的專項整治工作,今年還提出要在建設施工現場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建筑垃圾及渣土運輸的24小時監控。實際上,建筑垃圾的最終處置(消納)還是個現實問題,無法根本解決。目前北京周邊有20幾個建筑垃圾消納點,且不說這些消納場地是否合法、合規、合適,單就接納而言也已不堪重負。建筑垃圾的無序堆集不僅污染了環境還侵占了大量的土地資源。建筑垃圾的最終處置勢必要走資源化之路。
北京市第一個、也是惟一的“劉娘府渣土資源再利用處置示范項目”于今年8月騰遷了。直到目前,北京市尚沒有固定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場地。可以這樣說,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而言,技術不是問題,桎梏在“固有利益格局”的破除。根據“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污染控制原則,建筑垃圾從產生時就應該為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著想”了。但實際上,建筑垃圾治理的環境效益長期被忽視,從源頭拆挖,到渣土運輸、消納,其利益被攫取殆盡,加上政策激勵機制的不明朗,資源化產品的環境貢獻無人提及,利潤空間很小,產業化市場難以形成。
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特許經營可能是個好的嘗試。河南省許昌市2008年引入市場機制,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許昌金科建筑垃圾清運公司作為許昌市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的特許經營單位,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證特許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實行特許經營以來,該市建筑垃圾全部運送至處置企業,通過統一審批、統一收費、統一清運、統一利用模式,走出了一條“政府投資少、企業有效益、垃圾得利用、環境大改善”的建筑垃圾治理新路。
北京市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可以走行業發展之路:政府部門以授權委托形式,把適合行業協會承擔的工作委托給行業協會,以“園區產業建設”為模板,對現有市場資源進行整合,形成一體化經營的產業鏈。
孫可偉:把住“進出口”中間交給市場
西方發達國家憑借經濟實力、科技優勢和先進的管理理念,經過多年的實踐,在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實施措施、公眾意識、技術裝備、標準體系等都日趨成熟。他們的共同做法是:政府立法,強制推行,政府解決入口和出口問題,中間環節則交由市場。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保障、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歐盟國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率超過90%,日本、韓國已經達到97%以上,與我國目前的資源化率相比,差距巨大。
建議我國應該圍繞建筑垃圾的清運收集、建筑垃圾物資源化處理的特許經營、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的推廣應用等方面,在國家和地方兩個層級上制定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由于建筑垃圾的產生量和需求量都有一個在時間上的差異和空間(地域)上的差異,所以對在某一個時期整個地區(市、區、縣等)的拆遷計劃和建設計劃的全面掌握至關重要。各地政府無論地域大小,均應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制定一個近期和遠期專項規劃。在設施設備方面,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實施應限制使用不具備分選各種雜物和防塵防噪功能的設備。建議以固定式建筑廢棄物預處理為主、移動式建筑廢棄物預處理為輔,在固定式處理基地應配置墻體材料生產線,在臨時處理場地應配置移動式道路結構層材料制備系統,還應對臨時儲存點給予足夠的考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加工出來的再生骨料達不到國家標準,混入商品混凝土中澆柱澆梁,將會造成嚴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隱患。所以有必要引進、消化、吸收、完善和開發專用于建筑垃圾預處理的移動式設備,并應與固定式設備聯合使用。同時要從節能低碳和產品質量的角度,重新評估高比例使用水泥的建筑垃圾非燒磚的前景,探索用建筑垃圾中微粉和工程棄土制備燒結磚的途徑。建筑垃圾中不同材質和不同密度物料的分選、建筑廢棄物粉灰的高附加值利用等,將是今后的主攻方向;制備道路結構層材料應作為能大量利用建筑垃圾的主要途徑之一。
總之,建筑垃圾資源化是個系統工程,僅有技術和裝備是無法予以實現的,因為目前國內許多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不到位,無法保證作為生產原料的建筑垃圾的穩定供應量;用建筑垃圾制成的產品還很難被國內社會認可,而其與天然砂石料制成的同類產品又缺乏競爭力,所以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應該有相應的政策保障,如: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應在政府投融資項目中替代天然資源的同類產品不少于40%,在社會資金投資項目中不少于20%;在報批建設許可證時作為附件的工程預算中,建筑垃圾的清運費和處置費應在工程預算中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