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企業職工,卻出賣企業的商業秘密。11月26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侵犯商業秘密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60萬元;生產的侵權破碎機予以沒收銷毀,違法所得3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原系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自1988年至2010年,被告人陳某一直在該公司工作,參與制造了該公司的主要生產設備蓄電池破碎分選機,并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合同。后陳某因與公司領導產生矛盾,辭職改行推銷酒。
2010年春節前,陳某在到山東某公司推銷酒的過程中,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相識,蔣某在得知被告人陳某曾在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并且有制造破碎機的經驗后,提出高薪聘請陳某為其制造一臺破碎機用于生產,陳某予以同意,并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所掌握的技術信息為蔣某的公司制造一臺破碎機,花費人民幣200萬元。蔣某給陳某支付報酬30萬元。后經鑒定,山東某公司制造的破碎機與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碎機所反映的工藝流程、設備結構實質性相同。
經司法鑒定,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破碎機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技術信息的整體確切組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為非公知技術信息。經公安機關委托評估,該專有技術價值為人民幣10.83億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為謀取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將掌握的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陳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江蘇新春興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簡介:
新春興再生資源集團是中國最大的廢鉛酸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在國內擁有六處生產基地,分別位于徐州、重慶、廈門、廣州、無錫和天津。公司同時正在籌建三處新生產工廠,分別位于沈陽、日照、廣州。
新春興是由楊春明先生于七十年代創立,從一個小廠發展到現今行業內的龍頭企業。公司在07年的主營業務收入達16億元人民幣,08年公司業務保持穩定增長,同年向國家上繳利稅9000萬元。公司2009年廢鉛酸蓄電池處理能力達60萬噸,再生鉛生產能力達35萬噸,2010年隨著擴建和沈陽、廣州新廠完成建設后,再生鉛生產能力將達到近60萬噸,廢鉛酸蓄電池處理能力達100萬噸。新春興公司連續三次獲得江蘇省明星企業、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中國民營企業五百強、徐州市工業企業五十強、邳州市工業企業第一廠等榮譽稱號。
新春興公司依靠本公司自有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及生產設備制造能力積極向海外進行發展,成為國際化大型再生鉛生產企業。公司于09年初完成認購澳大利亞上市公司HMC公司增發的15%的股份,成為HMC公司單一最大股東。HMC公司為澳洲第二大再生鉛生產企業,擁有年生產36000噸再生噸的許可證照。另外,新春興的母公司春興集團早在九十年代就聯合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泰國建設合資企業泰中有色金屬國際有限公司。公司還在印尼分別成立兩家生產有色金屬鉛、錫的合資公司。除此之外,新春興正在籌劃在加拿大、越南、中東等地投資建設新廠。
公司擁有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有和專利技術,專有的無污染廢電池綜合利用新技術開創了中國循環經濟的新紀元,使中國的廢鉛酸蓄電池破碎分選予脫硫和鉛冶煉行業由傳統的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生產模式逐步向低消耗、無污染、高效率的方式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