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能移動群山,但我們卻能破碎您想要的任何物料”,作為國內破碎機領域的后來者,上海明山路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稱明山路橋公司)自2001年7月成立以來積極發(fā)展業(yè)務,欲分得破碎機領域的一杯羹;而作為國內破碎機領域的資深前輩,成立于1989年4月的上海建設路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建設路橋公司)所占市場份額穩(wěn)居同行前列。作為同行業(yè)同地域的競爭對象,兩者在搶占市場份額的同時,近期又因9年前被提出注冊申請同時商標轉讓未能成功的的一件商標而訴上了法庭。
一方主要生產銷售“三寶”牌破碎機系列產品,一方專業(yè)研發(fā)制造“山寶”牌各類破碎設備,兩者分別使用以“三寶”與“山寶”文字作為顯著識別部分的商標標識。此次雙方紛爭正是緣于兩者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而這一爭論焦點的結果,將影響兩者市場份額的爭奪,同時也是事關明山路橋公司日后發(fā)展的關鍵一環(huán)。
明山路橋公司于2004年4月在第7類破碎機等商品上提出第4011973號“三寶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商標通過初審并公告后,建設路橋公司和上海建設機器廠于2006年提出商標異議但未獲支持。
據了解,建設路橋公司前身為上海建設機器廠(工廠創(chuàng)立于1946年),1989年與路橋(香港)有限公司合資,現為全國知識產權試點企業(yè)、上海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yè),專業(yè)研發(fā)、制造“山寶”牌各類破碎設備,曾被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認定為“中國最大的破碎設備生產和出口基地”,其破碎機商品上的“山寶及圖”商標曾多次被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采礦、選礦用機械商品上的“山寶SHANBAO及圖”商標于2005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隨后,建設路橋公司和上海建設機器廠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商評委指出,考慮到明山路橋公司的“三寶”系列產品與建設路橋公司的“山寶”系列產品都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業(yè)已形成的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應該得到保護。最終商評委認定“三寶及圖”商標不構成對引證商標“山寶及圖”和“山寶SHANBAO及圖”的惡意抄襲、摹仿,裁定“三寶及圖”核準商標注冊。
據悉,明山路橋公司曾在其公司網站上發(fā)布“特別公告”稱:“我公司生產的‘三寶’牌破碎篩分產品,有部分用戶將其誤認為是‘山寶’牌產品。事實上,‘三寶’牌和‘山寶’牌是兩個獨立品牌且獨自經營,生產‘山寶’產品的廠家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而明山路橋公司的這一“特別公告”,為其在該案行政訴訟階段中的走勢埋下了伏筆。
該案爭議焦點為“三寶及圖”商標與“山寶及圖”和“山寶SHANBAO及圖”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該案系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三寶”與“山寶”均含有“寶”字,而且兩者呼叫相近。兩引證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均早于系爭商標“三寶及圖”,而且經過長期持續(xù)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明山路橋公司作為同地域同行業(yè)的經營者,對此也理應知曉。
而明山路橋公司此前在其官網上所發(fā)布的“特別聲明”,則成為了系爭商標“三寶及圖”與兩引證商標共存會導致消費者出現混淆誤認的佐證。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三寶及圖”商標與“山寶及圖”和“山寶SHANBAO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相關裁定,責令其針對被異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據悉,明山路橋公司和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網將繼續(xù)關注該案進展。(原標題:“三寶”一審夢碎“山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