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昨日發布公告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328噸的非公路電動輪自卸車、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40噸的非公路鉸接式自卸車和所有規格的機械傳動非公路剛性自卸車,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公告規定,2008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項目單位于2008年10月1日前持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且海關予以受理的,其進口符合原免稅條件的上述自卸車裝備仍可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海關不再受理上述內外資投資項目項下進口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328噸的非公路電動輪自卸車、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40噸的非公路鉸接式自卸車和所有規格的機械傳動非公路剛性自卸車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據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
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主要包括:額定裝載質量不小于108噸的大型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和額定裝載質量不小于85噸的大型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
(源自:慧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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