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5月28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25年第30號)意見的公告。
該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屆時《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以下簡稱“137號文”)將同步廢止。
據悉,137號文自2010年發布以來,即在我國建設項目用地壓礦補償、賠償的實務和司法審判中產生一定困擾。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礦業權糾紛的相關司法解釋,對侵害礦業權人利益的侵權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導致礦業權人物權收益損失的補償標準,長期缺乏針對性條款。同時,也缺失了對建設項目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情形的管理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判例將137號文視為行業“國賠”標準,但該文件僅規定了“協商補償”原則,未明確補償范圍和量化依據,導致補償爭議頻發,礦業權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為壓覆礦產資源補償機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
2025年3月17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2025年第17號),第51條明確“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對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直接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礦業權人協商,并可以依據礦業權價值評估相關標準給予礦業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此次征求意見的《通知》進一步細化操作規則,第四條明確壓覆礦產資源補償范圍,原則上應包括:
1、對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包括壓覆礦產資源所分擔的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勘查投資。
2、對礦業權行使的補償,主要包括所影響的預期收益、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由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協商解決。可參照礦業權價值評估相關標準執行,不重復計算所壓覆礦產資源分擔的損失。

《通知》正文主要包含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范圍和權限。明確壓覆礦產資源的內涵、不作壓覆處理條件等,明確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管理內容。
二是壓覆查詢和報告編制。明確建立壓覆查詢服務系統、履行壓覆查詢義務、做好壓覆報告編制的工作要求。
三是壓覆審批管理要求。從審批情形、審批要件、審批流程等方面規范了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審批工作,明確無需履行壓覆審批手續的情形。
四是壓覆補償范圍。將壓覆補償細分為壓覆礦產資源的補償和因壓覆影響礦業權行使的補償。總體由雙方協商解決,可參照礦業權價值評估相關標準執行。
五是管理工作間的銜接。主動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從源頭端減少壓覆;積極支撐用地審批,嚴格對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壓覆占用;做好礦業權變更,完成壓覆補償的礦業權需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切實提高壓覆查詢和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審批的剛性約束,強化對礦產資源的保護。
六是壓覆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明確部省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等的監督管理任務,提出了對建設單位、礦業權人執行壓覆管理制度的監管措施。
《通知》還規定了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細化制定本省(區、市)建設項目壓覆非戰略性礦產資源管理要求,明確廢止的相關壓覆管理文件。《通知》附件包括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申請函和批復文件樣式,以及不作壓覆處理說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