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全新修訂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業權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主要從嚴控新設礦業權;從嚴審批采礦權延續項目,加快關停老、小、散礦山;全面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加快建設綠色礦山;強化執法監管等四部分加強礦業權管理。
對比2020年11月印發的瓊府辦函〔2020〕351號文件,《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部分礦權出讓及延續要求,在繁榮礦業市場上起到積極作用。此外,對越界開采、無證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情況采取嚴打態度。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增加“確因國家戰略或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需要的,可按規定設置出讓指定礦種的礦業權”。增加該表述是為了落實國家有關礦產資源保障要求,完善我省配套管理政策,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繁榮礦業市場起到積極作用。
(二)第二條調整了語序,增加了“但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增加了“但符合保障國家戰略、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產業政策,可在滿足采礦權延續的其他法定條件下,依法辦理采礦權延續審批手續”。
按照《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采礦權人申請延續采礦期限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礦產資源和國家、本省產業政策”要求,在繼續嚴格控制采礦權延續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符合我省產業政策”進行明確,即因保障國家戰略、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需求、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原因,可在滿足采礦權延續的其他法定條件下,依法辦理采礦權延續審批手續。
(三)第三條規范表述,將“對新建礦山,投產1年后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應停產整頓”修改為“對新建礦山,投產1年后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應依法或按約定整改”;增加了“嚴格落實‘優先保障安全、突出生態功能、兼顧生態景觀’要求,綜合運用人工修復和自然恢復等手段,避免違背自然規律進行修復治理造成自然生態的次生破壞”。
(四)對第四條“強化執法監管”進行了完善,增加了“對轄區內越界開采、無證開采、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情況突出的市縣政府及監管部門要通報、問責”、“對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過程中指出問題,要及時整改、依法查處,進一步壓實整改主體責任,全面夯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表述。
(五)按照規范性文件要求,增加第五條、第六條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