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黃岡市發布《2024年汛期河道和水庫禁止采砂的通告》,明確規定汛期內,全市境內長江干流和中小河流、水庫內禁止采砂活動。

《通告》規定,長江干流禁采期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舉水河團風段、蘄河下游河段禁采期為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設防水位時。其他中小河流和水庫禁采期為5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臨時延長禁采期。巴河上巴河大橋以下河段實行修復性禁采。
《通告》要求,進入禁采期之前,全市長江干流和中小河流、水庫內采砂船舶及機具必須停止采砂,并撤離河道管理范圍;確不能撤離的,應集中停靠接受監管。采砂業主撤離現場前必須清除棄料、堆體等行洪障礙物。對船舶檢驗證書和船員證書等有效證件齊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砂船舶,由交通運輸、海事部門會同水利和湖泊部門指定地點靠岸停泊錨固;對我市境內發現的“三無”采砂船舶,由水域所在地依法予以清理、取締。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進行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項目建設需要臨時采砂的,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和程序報批。
《通告》強調,不按規定停止采砂作業,不按要求撤離采砂船舶及機具,逾期不按規定清除棄料、堆體等行洪障礙物的,將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