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南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明確復工復產驗收主體和驗收程序,對不落實復工復產要求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嚴肅處理。
在復工復產驗收主體方面,通知明確,連續停工停產30天及以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等被責令停工停產整頓,因自然災害、礦井災變等原因造成安全生產系統或巷道遭到嚴重破壞或封閉井口(采區)的煤礦復工復產,按屬地監管原則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分級驗收。發生死亡事故的煤礦復工復產,省屬(不含兼并重組)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煤礦按屬地監管原則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
自行停產不足30天的煤礦復工復產,由煤礦企業(煤礦)驗收。監察員在調度室通過信息系統查看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圖片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南局)在驗收程序上,通知要求,由煤礦企業(煤礦)驗收的,需由其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復工復產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開展全面隱患排查治理,在驗收合格后報當地監管監察部門;由安全監管部門驗收的,需由企業(煤礦)提出復工復產驗收申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相關主體層級分級驗收,不得違規下放。
此外,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被責令停工停產整頓的煤礦,相關部門將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在驗收合格后返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由屬地監管部門向社會公告。監察員井下現場檢查巷道支護情況(圖片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南局)通知提出,要嚴把復工復產驗收關口,按照《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煤礦各系統、各環節開展全覆蓋檢查和對表對標逐項驗收。
對于存在不能有效管控安全風險、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主要生產系統不符合相關規定、專業技術人員不齊全、職工培訓不合格、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等情形的煤礦,一律不得通過復工復產驗收。
在強化安全監管上,通知明確,煤礦不得模糊停產概念或以停產檢修為由規避復工復產驗收。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準確掌握轄區停工停產煤礦底數,對驗收不合格的煤礦,2個月內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對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問題的煤礦,6個月內不受理其復工復產驗收申請,并將其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并對擅自恢復生產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復工復產驗收工作中有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