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同心縣綜合執法局發布寧夏一建材公司因年產1000萬噸建筑用精品骨料項目(一期)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處罰公告。
公告指出,該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視頻、詢問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該公司態度端正,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2024年3月28日同心縣綜合執法局依法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同時告知該公司享有申述和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又沒有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罰4.62萬元(462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限該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處罰款項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