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通知》,提出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等在內的9個方面30條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舉措,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嚴守資源安全底線,促進綠色低碳發展。
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及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事項同級管理。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煤、煤層氣等23種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砂石土類采礦權出讓登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礦種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采取競爭方式通過交易平臺公開出讓。礦業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函或保證金,確保交易順利進行。推行全部礦種“凈礦”出讓,由礦業權所在地縣 (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按程序報審年度出讓計劃,未納入出讓計劃,原則上不得出讓。
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周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內的礦產,可以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協議出讓已設采礦權周邊同類礦產經組織論證后才能出讓,嚴禁將能夠單獨設置采礦權的資源分階段變相協議出讓。
嚴格礦業權準入條件。設立礦業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綠色礦山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礦產資源儲量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
完善礦業權登記管理。探礦權新立、延續及保留登記期限均調整為5年。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當扣減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由25%調整為20%。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制。采礦權人與他人合資、合作設立新企業或成立全資子公司進行采礦,轉讓不受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的限制。以協議方式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取消劃定礦區范圍審批事項,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階段合理確定申請范圍。
強化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明確礦產資源管理涉及的儲量分類嚴格執行現行國家頒布的標準規范。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出讓登記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級出讓登記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
支持煤層氣勘查開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煤層氣礦業權。從事煤層氣勘查開采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并具有相應的煤層氣勘查開采技術能力。
規范砂石土開采管理。符合條件的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土類礦產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非砂石土類生產礦山因礦山剝離、井巷開拓、選礦產生的砂石土類礦產,應優先供該礦山井巷填充、修復治理及工程建設等綜合利用。前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土類礦產,由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
細化地質勘查管理。全面推行礦產資源綠色勘查,綠色勘查執行情況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實地核查及地質勘查活動監督檢查。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或勘查合同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勘查開采已設采礦權上部或深部資源不需要辦理探礦權,查明可供開采的資源量后可以申請協議出讓采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