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南京海事法院對一起非法采礦犯罪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案涉非法收購、運輸海砂1.3萬余噸,價值34萬余元,兩名被告人獲刑。南京海事法院院長花玉軍擔任審判長,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章潤出庭履行職責。記者獲悉,該案為該法院海事刑事案件試點管轄工作以來首次受理的海事刑事案件,涉案海砂拍賣款中約12萬元的溢價部分依法作為生態修復金,用于海洋生態環境修復。
記者從南京海事法院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在海上非法采砂并運輸至江蘇境內售賣的刑事案件。2023年12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受理這起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海事刑事第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張某經人介紹與被告人李某認識,并向李某支付購買海砂的定金。同年3月,李某在明知海砂系“無證”盜采所得,仍然組織吳某等船員,由吳某駕駛船舶前往指定海域,向采砂船支付購砂款后,由采砂船現場采挖并過駁海砂至李某船上,運輸至江蘇境內準備售賣給被告人張某。后被連云港海警局艦艇查獲,并查扣船載海砂13803余噸,價值34萬余元。

庭審現場
庭審中,南京海事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當庭判決被告人李某、張某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十個月,并宣告緩刑。基于涉案海砂經鑒定價值為34萬余元,而拍賣價款為46萬余元,考慮到生態修復的需要,將海砂拍賣款中的溢價部分依法作為生態修復金,用于海洋生態環境修復。
“海砂是寶貴的海洋礦產資源,大量無序開采海砂,不僅造成礦產資源的流失,還影響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態環境的穩定,同時未經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業,將危及建筑安全。”法官表示,該案被告人雖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實施者,但在非法采砂行為仍在進行時,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仍然駕駛運砂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從采砂船過駁海砂,并將海砂運輸至江蘇境內準備售賣,已經與采砂者構成共同犯罪。該案屬于采砂者未到案而認定其他購買者、運輸者構成非法采砂的情形,在沒有抓獲采砂者的情況下,對非法購買、運輸、銷售海砂的行為依法予以嚴懲,對于加大對非法盜采海砂、非法收購、運輸海砂行為的全鏈條打擊力度,打掉下游銷售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該案系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刑事案件試點管轄工作以來首次受理的海事刑事案件,標志著海事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工作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該案的審理體現該院服務保障海洋強國戰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堅定決心,凸顯專門法院集中管轄涉海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必要性,彰顯跨地區、跨部門法檢協作形成的司法合力優勢,筑牢懲治海上犯罪、維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法治屏障。